30日下午,在方圓律政雜志主辦的“涉刑企業家民事權利的行使與保障”研討會上,北京高院相關人員介紹,因黃光裕仍是國美公司大股東,考慮到國美公司的實際經營情況,黃在看守所內可通過允許,簽署國美公司的文件。
該人員稱,企業家在看守所內簽署文件在以前是不行的。現在,看守所允許簽署文件也有監督機制,對簽署有全程的錄像,如出現問題,要對黃進行處罰。
北京中銀律所律師趙志成認為,像黃光裕案,可能就是司法機關考慮到國美的數十萬人員的就業,及對市場的影響,允許黃光裕簽署公司文件。更多企業家一旦涉刑,就無法行使股東權利,企業可能就完了。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說,讓黃行使股東權,是對公民財產權的尊重。他認為,涉刑企業家雖然被偵查,但民事權利仍存在。應當立法允許企業家和其他的公民在涉刑時,可委托律師或者家人,處理自己或者公司的財產,并行使股東的權利。(記者王殿學)
[責任編輯:孫金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