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的業界傳奇、國美集團董事局前主席黃光裕,終于迎來了法律的審判。
5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黃光裕作出了一審判決。法院判定黃光裕犯非法經營罪、內幕交易罪和單位行賄罪。三罪并罰,黃光裕被判入獄14年,罰金人民幣6億元,沒收部分財產2億元。
多位受訪業內人士認為,這一判決基本上采納了4月22日該案庭審時檢方的指控,但在量刑上是“留有余地”的。
激辯三罪名
4月22日,黃光裕在北京市二中院公開受審。與他一同受審的還有其妻杜鵑和原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許鐘民。
庭審中,黃光裕的“黃金律師團”就非法經營罪、內幕交易罪、單位行賄罪三項罪名與控方展開了激烈的爭論,試圖為黃光裕抹掉非法經營罪,并將內幕交易定性為單位犯罪以減輕罪責。
起訴書披露,黃光裕于2007年9月至11月間,采用人民幣結算在境內、港幣結算在境外的非法外匯交易方式,將人民幣8億元直接或通過北京恒益祥商業咨詢有限公司轉入深圳市盛豐源實業有限公司等單位,通過鄭曉微等人私自兌購并在香港得到港幣8.22億余元。
黃光裕的辯護律師則提出,黃光裕只是將錢打到了深圳,深圳的地下錢莊將錢轉給境外,黃光裕并沒有交易外匯的行為。此外,被指控的8億元人民幣屬于黃光裕個人所有,黃光裕通過地下錢莊將自己的資金轉出境外,并不具有營利性,不能構成非法經營犯罪,這種行為只是違反國家外匯監管制度,屬于一般違法行為。
法院最終認定了檢方的說法,以非法經營罪判處黃光裕有期徒刑8年。北京瑞風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方平告訴本刊記者,這一罪名的法定最高刑是15年,屬于輕判。
廣東省律師協會刑事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劉濤在接受《財經國家周刊》記者采訪時說,涉及經濟領域的刑事案件一直是中國公訴機構的弱項,法院的通常做法就是在量刑上“留些余地”。
在直接導致黃光裕案發的內幕交易罪上,檢方指控,2007年和2008年,黃在得知上市公司中關村重組消息后,利用掌握的內幕消息,連同妻子杜鵑、原中關村董事長許鐘民開設80多個股票賬戶,由杜鵑負責指揮操盤手,累計買進1億余股中關村股票,成交額逾13億元。黃光裕、杜鵑及許鐘民分別涉嫌內幕交易罪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
黃光裕的律師團認為,本案中到底有無內幕消息以及價格敏感期的起算點如何計算,都有待商榷。另外,對于內幕交易犯罪到底是個人犯罪還是單位犯罪都需要證據證實,如果黃光裕利用炒作中關村股票的資金來源和盈利去向都指向了單位,那么構成內幕交易的則是單位犯罪。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黎陽告訴《財經國家周刊》,依據我國刑法對于內幕交易罪的規定,內幕交易個人犯罪最高可以判處10年有期徒刑;而單位犯罪,責任人最高只判5年有期徒刑。
法院最終沒有采納律師所做的此罪為單位犯罪的辯護,黃光裕因內幕交易罪被判有期徒刑9年,距離該罪的最高刑僅有1年之差。劉仁文認為,這一量刑已經相當嚴厲。
曾在許霆案擔當辯護人的廣州律師楊振平近幾年代理了多起類似經濟案件。他告訴本刊,內幕交易最近幾年風起云涌,幾呈脫韁之勢,法院如此判決,或有殺一儆百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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