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掩人耳目,將他人所送現金部分上交單位,部分個人自用。近日,經四川省南溪縣檢察院提起公訴,宜賓縣交通局原局長何勇因受賄12萬元,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6年。
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02年,何勇利用擔任宜賓縣建設環保局局長職務之便,為某房地產公司開發宜賓縣某小區工程提供幫助,兩次收受該公司賄賂6萬元。2002年11月至2009年11月,何勇利用擔任縣交通局長職務之便,為多家中標鄉村公路建設工程的建設公司,在工程建設和工程款結算中提供幫助,并先后收受上述公司共計8萬元。為掩人耳目,何勇在2008年初和2009年7月收受徐某某、韓某各2萬元時,還從中分別拿出1萬元交到交通局財務室。
法院認定,何勇收受賄賂12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其主動供述了組織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且有揭發他人犯罪的行為,經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通訊員 張學東 劉昊 熊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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