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國家賠償法的決定29日經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對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情形,修正后的國家賠償法對賠償方式作了更加細化的規定。
修改前的國家賠償法規定:“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針對這一項規定,有的部門提出,違法征用財物,也應予以賠償;同時,由于違法攤派屬于違法征收,建議將攤派費用改為違法征收。
修正后的國家賠償法吸納了這一意見,相關條款修改為:“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返還財產。”
對修改前的法律中“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的規定,修正后的國家賠償法規定為:“財產已經拍賣或者變賣的,給付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變賣的價款明顯低于財產價值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此外,修正后的國家賠償法還新增一項規定:“返還執行的罰款或者罰金、追繳或者沒收的金錢,解除凍結的存款或者匯款的,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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