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29日表決通過的修改后的保守國家秘密法明確規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涉嫌泄露國家秘密的,應當督促、指導有關機關、單位進行調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為適應保密工作依法行政的需要,規范和加強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管理職能,法律規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機關、單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有關機關、單位應當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機關、單位存在泄密隱患的,應當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對存在泄密隱患的設施、設備、場所,應當責令停止使用;對嚴重違反保密規定的涉密人員,應當建議有關機關、單位給予處分并調離涉密崗位。
法律同時規定,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保密規章和國家保密標準。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組織開展保密宣傳教育、保密檢查、保密技術防護和泄密案件查處工作,對機關、單位的保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國家秘密確定、變更或者解除不當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機關、單位予以糾正。
法律還規定,辦理涉嫌泄露國家秘密案件的機關,需要對有關事項是否屬于國家秘密以及屬于何種密級進行鑒定的,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鑒定。
此外,修改后的保守國家秘密法規定,機關、單位對違反保密規定的人員不依法給予處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議糾正,對拒不糾正的,提請其上一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該機關、單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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