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廷容資料圖
3月18日上午,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山西)省水利廳原黨組成員、副廳長孫廷容挪用公款、受賄、貪污案做出一審判決。
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3年4月,被告人孫廷容利用擔任省水電公司經理職務便利,先后兩次挪用山西省水電自供區農網建設與改造專項資金3000萬元和3500萬元作為抵押,分別貸款3000萬元和3150萬元,前次貸款用于委托他人進行個人投資理財和炒股,后次貸款用于歸還先前的3000萬元貸款,后貸的3150萬元于2004年5月全部歸還,孫廷容從兩次挪用公款行為中牟利591910元。
法院審理查明,孫廷容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銀行卡三張,卡上累計存有人民幣934470.42元,現金175萬元及本田CRV轎車一輛,貪污公款40萬元,鑒于其在案件偵查期間主動交代自己收受93萬余元和10萬元受賄的事實,屬于部分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家屬將涉案贓款予以退還,可視為被告人孫廷容有一定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
陽泉市中院依法以挪用公款罪判處孫廷容有期徒刑6年,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以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6年,被告人孫廷容受賄所得人民幣3053449.42元及挪用公款所得利益人民幣59191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宣判后被告人孫廷容表示不服判決,將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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