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近日發布《商業銀行穩健薪酬監管指引》,從監管角度對銀行業薪酬制度進行規范,督促商業銀行完善商業銀行的薪酬激勵約束機制,防止激勵不當或激勵過度,與風險掛鉤不足而導致銀行業員工產生不審慎行為。規定銀行主要負責人的績效薪酬應在其基本薪酬的3倍以內。
《指引》將薪酬分為固定薪酬、可變薪酬、福利性收入三部分,固定薪酬即基本薪酬,可變薪酬包括績效薪酬和中長期各種激勵,福利性收入包括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介紹,《指引》規定采取薪酬部分延期支付來減少風險,規定支付期限與相應業務的風險持續時期保持一致,讓員工自己承擔經營業務的風險,避免高薪刺激下的高風險業務,出現銀行虧損、員工高薪的情況。《指引》特別對銀行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支付做出了明確規定,高管人員以及對風險有重要影響崗位上的員工,其績效薪酬的40%以上采取延期支付,期限不少于3年;其中主要高級管理人員績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應高于50%,有條件的應爭取達到60%。(歐陽潔、周修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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