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10日電(記者白潔純、劉詩平)銀監會10日宣布,已于近日發布實施《商業銀行穩健薪酬監管指引》(以下簡稱《指引》),明確提出“商業銀行主要負責人績效薪酬應在基本薪酬的3倍內確定”等要求。專家指出,新規的發布將有利于發揮薪酬在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和風險管控中的導向作用,促進銀行業穩健經營。
銀行主要負責人績效薪酬應在基本薪酬3倍以內確定
根據《指引》,商業銀行主要負責人的績效薪酬要根據年度經營考核結果,在其基本薪酬的3倍以內確定。
《指引》明確,不鼓勵商業銀行設立保底獎金,如果確有實際需要,保底獎金只適用于新雇傭員工入職第一年的薪酬發放。而商業銀行的基本薪酬一般不高于其薪酬總額的35%。
在薪酬支付方面,銀監會要求,商業銀行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對風險有重要影響崗位上的員工,績效薪酬的40%以上應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其中主要高級管理人員績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應高于50%,有條件的應爭取達到60%。
此外,中長期激勵要在協議約定的鎖定期到期后支付。中長期激勵的兌現應得到董事會同意。鎖定期長短取決于相應各類風險持續的時間,至少為3年。
風險成本控制指標未達要求不能加薪
根據《指引》,商業銀行應建立可持續的績效考核指標體系。商業銀行績效考核指標包括經濟效益指標、風險成本控制指標和社會責任指標。
其中,風險成本控制指標至少應包括資本充足率、不良貸款率、撥備覆蓋率、案件風險率、杠桿率等。
銀監會要求,風險成本控制指標中,有一項指標未達到控制要求的,當年全行人均績效薪酬不得超過上年水平。有兩項指標未達到控制要求的,當年全行人均績效薪酬在上年基礎上實行下浮,高級管理人員績效薪酬下浮幅度應明顯高于平均下浮幅度。有三項及以上指標未達到控制要求的,除當年人均績效薪酬在上年基礎上實行下浮之外,下一年度全行基本薪酬總額不得調增。
銀監會將定期對商業銀行薪酬管理機制作出評估
本次金融危機表明,許多國家金融業不當的薪酬制度安排導致了金融機構的過度冒險和逐利行為,并造成金融機構穩定性下降和行業不穩定。因此,加強對金融機構薪酬監管已成為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的共識。
專家指出,《指引》的出臺有利于充分發揮薪酬在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和風險管控中的導向作用,建立健全科學有效的公司治理機制,促進銀行業穩健經營和可持續發展。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今后監管部門將定期對商業銀行薪酬管理機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作出評估,著重評估商業銀行是否認真按照《指引》的要求落實薪酬機制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動態監測商業銀行薪酬管理制度的實施情況,并根據《指引》實施的具體情況組織對商業銀行風險控制指標執行情況的現場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商業銀行在薪酬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