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將于今年3月1日起實施,昨天(25日)下午,省人大常委會再次對外發布《實施辦法》的相關內容。
《實施辦法》確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布中標、成交結果和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成員名單,并公開評審記錄等相關資料。
《實施辦法》還規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社會代理機構、供應商和評審專家的監督檢查,及時查處其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辦法的行為,將其記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有關負責人表示,此舉將以往對外保密的招投標資料全部公開,采購人與供應商若有利益勾結將無所遁形。
據介紹,《實施辦法》是廣東省近十年來頒布的首個財政地方性法規,也是全國第一個政府采購的地方性法規。《實施辦法》有八個方面的政策設計均在全國屬于首創,充分體現了廣東“先行先試、科學發展”的改革精神。一是嚴格政府采購預算管理;二是明確了政府采購信息公開的要求;三是細化了違法情形的處罰辦法;四是首次提出并明確了“協議供貨”的相關條款;五是明確了政府采購中“國貨優先、進口審批”的有關規定;六是統一規定財政部門為電子采購管理的執行主體; 七是提供價格優惠再談判、詢價和防止高價中標的救濟途徑;八是明確了變更采購方式、化整為零規避公開招標采購的認定,采購供應商不足3家等問題的處理辦法,有效地防止了政府采購“暗箱操作”的空間。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