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昆明2月2日電 題:“管錢的”豈能成“劫錢的”?--云南一起財政干部腐敗窩案透視
新華社“新華視點”記者李自良、王研、楊躍萍
注冊一個公司并編造幾個“子虛烏有”項目,就能套取數百萬元財政扶持資金;下撥70余萬元扶持款,可明目張膽“截流”30多萬元:給企業申報項目資金提供“關照”,就收取“感謝費”數十萬元……
云南省近期宣判的一起財政干部系列腐敗窩案引發人們的深思:財政資金為何會被輕易套取?財政干部何以屢屢“自肥”?“新華視點”記者對此進行了調查。
財政項目資金成了“唐僧肉”
這起窩案涉及云南省原財政廳副廳長肖曉鵬、云南省原財政廳農業處副調研員陳銳平和幾個州、縣的財政局局長。分析錯綜復雜的案情,可以看到幾位昔日“財神”的“斂財之道”:
收取“感謝費”——在肖曉鵬、陳銳平等的關照下,云南省孟連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縣獲得了2000多萬元財政茶業扶持專款。孟連縣財政局原局長移花接木將項目扶持款轉入自己控制的茶廠后,為表示感謝,他向肖曉鵬、陳銳平“敬獻”20萬元“裝修費”。
明目張膽“截流”——從2004年2月至2006年11月,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青松林業有限公司共分三次獲得15萬元、50萬元、10萬元項目資金,陳銳平要求青松公司分別“擠出”10萬元、20萬元、5萬元轉至她自己掌控的公司。
編造項目套取——肖曉鵬、陳銳平等伙同西雙版納州原財政局長成立公司,以種植沉香、石斛、膏桐等“子虛烏有”項目為名義,先后從云南省財政廳、省林業廳騙取國家項目扶持資金277萬元。項目扶持款最后被肖曉鵬、陳銳平等人在西雙版納購買別墅用地。
上下勾結打造貪腐“路徑”
膏桐是云南省近年來重點扶持的一個生物產業,每年省財政有數千萬元的專項資金扶持。2006年,肖曉鵬、陳銳平等人到元謀縣考察膏桐種植時,陳銳平對縣里陪同人員主動示意她在財政廳管農口資金,有“運作”資金的便利,并建議成立公司申報補助資金。
元謀縣原財政局長、林業局長與肖曉鵬、陳銳平等人以他人名義注冊成立“元謀膏桐能源有限公司”。其后幾年,元謀膏桐能源公司以“膏桐能源林栽培示范項目”、“中央科技推廣項目”6次獲取財政資金300多萬元。
辦案人員在查辦肖曉鵬、陳銳平等財政干部的貪腐“路徑”發現,這些掌管著大量財政項目資金的“財神”上下勾結,已經“打造”出了一條腐敗鏈條:陳銳平利用其在財政廳農業處負責農業、林業發展項目審批的職務便利,及時將中央、省級下撥的財政扶持項目資金信息下傳,州縣財政局人員以企業名義提供相應申報材料,經由掌握審批權的肖曉鵬審批,順利套出財政資金。
正是通過類似的“上下溝通”,元謀膏桐能源有限公司申報的項目完全符合產業方向。在陳銳平的“張羅”下,項目專家評審組的意見高度一致,之后的審批過程“一路綠燈”。
腐敗分子為了應付檢查,還費心做了個“轉移支付”。在國家資金已經撥付到肖曉鵬、陳銳平控制的公司后,他們又把資金轉移給一家綠化工程隊,看似項目在“落實”,但最終卻是他們從綠化工程隊將國家資金“提現”私分。
輕易套取為何屢屢得手?
“在腐敗鏈的掩護下,得到資金安排完全可以有充分的理由”,參與辦案的審計干部分析介紹說,從案件中可以看出,這些項目資金的安排有著較大的隨意性,一些財政系統人員權力過大,且缺乏一定的監督,這為他們截流提成甚至“監守自盜”留下了較大的操作空間。
案件查辦人員發現,肖曉鵬、陳銳平在涉農資金的分配中有著不小的權力:除年初預算安排外,追加項目資金如膏桐等分配安排并不規范,分配給哪些地區、部門,安排多少項目、資金,主要由他們決定,主觀因素多。當想買西雙版納一塊別墅用地時,他們于是就成立公司來承接資金。
肖曉鵬分管的農業資金涉及農業、林業、水利、畜牧、扶貧等涉農業務主管部門,按程序是項目實施單位申報立項——業務主管部門審——向同級財政申請安排預算資金或逐級申報。但肖曉鵬等人卻同時履行了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的職責,沒通過業務主管部門就直接受理越級申報項目,擅自安排項目資金的情況。
辦案人員查看云南省財政廳農口相關項目檔案資料發現,部分項目資金審批不符合規定,缺乏相關的會議記錄、紀要、決定等集體研究討論資料。相當部分的項目檔案無項目實施單位申報材料,越級申報項目的情況較多。
斬斷伸向財政項目資金的“黑手”
談及云南省發生的這起財政干部腐敗窩案,許多接受采訪的專家和財政系統人士均表示痛心和震驚:這是財政干部“監守自盜”,性質惡劣,必須斬斷伸向財政資金的“黑手”。
云南大學公共管理學院的有關專家認為,財政部門履行公共財政的服務職能,不能讓他們的權力過于集中。應讓“管錢”的部門不管項目,管項目的部門不管錢,從而建立制約機制。
辦案人員表示,陳銳平案中的部分膏桐、沉香、石斛項目純屬虛報,只要追蹤檢查就很容易發現。在當前各類項目建設資金和惠農、扶貧等專項資金投入力度加大的情況下,必須加強對項目資金的監督管理,不容隨便打水漂甚至落到腐敗分子手里,必須建立規范、科學、透明、公正的項目預算安排制度。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