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以加強人民法院廉政制度建設,健全執法過錯、違紀違法責任追究等制度。
統一紀律規范
過去出臺的紀律條規均同時廢止
自1991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陸續制定了一些有關紀律處分的制度規定,對于強化人民法院的內部管理、促進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潔,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形勢的不斷變化發展,其中一些制度規定已經不能完全適應當前工作的實際需要。同時,由于這些制度規定均是在不同的歷史時期,針對某一方面的違紀行為所作出的規定,不僅在調整范圍上存在著嚴重的不完整性,而且有些規定相互重復、相互沖突,適用起來十分不便。
為此,制定一部統一、全面、適用方便的紀律規范,成為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設的當務之急。該負責人介紹,制定《條例》的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同時也借鑒吸收了《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內容。
《條例》全面吸納了最高人民法院過去頒布的紀律條規中的所有內容,最高人民法院過去出臺的所有紀律條規均同時廢止。
重點約束審判
增加對法院人員介紹賄賂處分條款
《條例》分為總則、分則、附則三章,共一百一十一條。總則主要規定了紀律處分的目的、依據、原則和適用范圍;紀律處分的種類和適用;紀律處分的解除、變更和撤銷。分則詳細規定了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違反辦案紀律的行為;違反廉潔紀律的行為;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失職行為;違反管理秩序和社會道德的行為,并逐一明確了對上述行為的處分方式。附則則對《條例》所稱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特定關系人”等做了說明,并明確了《條例》的解釋權及生效期。
其中,審判執行工作中的違紀行為是《條例》約束的重點。在分則中,與執法辦案活動相關的條文共計有45條,占分則條文總數的52.9%。特別是增加了對“法院領導干部插手干預過問案件”、“法院工作人員向審判執行人員行賄或者介紹賄賂”、“毆打辱罵涉訴上訪人”以及“嚴重超出規定辦理期限”處分等條款,從而使紀律規范更加嚴密。
如《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違反規定插手、干預、過問案件,或者為案件當事人通風報信、說情打招呼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加強司法廉政
調整處分起點檔次和最高檔次
針對司法廉政這一人民群眾比較關心的問題,《條例》通過調整處分起點檔次和最高檔次等方式對“枉法裁判”、“違法執行”、“違法調解”以及“司法不作為”等行為加重了處罰。
如《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因徇私而違反規定迫使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撤訴、接受調解、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損害其利益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在違紀行為的處分幅度方面,將綜合違紀行為的主觀過錯情況、行為的危害性以及情節、后果等幾方面因素來決定。對主觀惡性較低、危害較小、情節以及后果不嚴重的行為,一般給予記大過以下的輕處分;故意行為、危害性較大以及情節、后果惡劣的,給予降級以上的重處分,構成犯罪被判處刑罰的,則一律給予開除處分。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