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名為《關于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若干規定》要求,有條件的審判法庭根據需要可以在旁聽席中設立媒體席。記者旁聽庭審應當遵守法庭紀律,未經批準不得錄音、錄像和攝影。
規定明確指出,對于正在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不得擅自接受新聞媒體的采訪。對于已經審結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過新聞宣傳部門協調決定由有關人員接受采訪。對于不適宜接受采訪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不接受采訪并說明理由。
規定強調,人民法院發現新聞媒體在采訪報道法院工作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新聞主管部門、新聞記者自律組織或者新聞單位等通報情況并提出建議。對違反法律規定,包括損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對正在審理的案件報道嚴重失實或者惡意進行傾向性報道,損害司法權威、影響公正審判的;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法官名譽,或者損害當事人名譽權等人格權,侵犯訴訟參與人的隱私和安全的;接受一方當事人請托,歪曲事實,惡意炒作,干擾人民法院審判、執行活動,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其他嚴重損害司法權威、影響司法公正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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