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修了“豆腐渣”工程誰就得負責
——聚焦侵權責任法草案最新相關條款
新華社北京12月23日電(記者鄒偉、顧瑞珍)“樓歪歪”“樓脆脆”“樓薄薄”……對于這些直接危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豆腐渣”工程,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審議的侵權責任法草案對此作出了原則的規(guī)定。
草案第八十六條規(guī)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敖ㄔO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這些新增條款引起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高度關注。
提起今年發(fā)生在上海的“倒樓”事件,人們還記憶猶新:6月27日,上海閔行區(qū)“蓮花河畔景苑”一幢在建的13層樓整體倒覆,致一名作業(yè)工人當場被壓死亡。
樓是如此,橋也不例外。今年12月4日,南京市市政監(jiān)督人員發(fā)現(xiàn)漢中門大橋的三十多根欄桿裂開了口子,最大處可以伸進手指,然而施工單位竟擅自用結構膠連夜糊填裂縫處。
據(jù)了解,此前的草案規(guī)定了建筑物倒塌、脫落、墜落的有關責任。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這種“豆腐渣”工程,直接危及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這次審議的草案根據(jù)各方面的意見專門對責任承擔作了規(guī)定,規(guī)定這種情形下的建筑物倒塌,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這意味著,如果一個住宅小區(qū)內的樓房倒塌造成人員傷亡和損失,開發(fā)商作為建設單位,建筑公司作為施工單位,應承擔連帶責任。
“增加這一條規(guī)定是非常必要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沈春耀說,建議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再斟酌一下,可否改為“前款情形有其他責任人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沈春耀委員說,表述上調整一下可以更具有包容性。建筑物的倒塌,一般來說,建設、施工單位有比較大的責任,這一條的設計是要求建設、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很多城市都在大規(guī)模建設地下鐵路,不少地方也出現(xiàn)了由于地下施工而造成建筑物倒塌或者成為危樓的情況。在這樣的情況下,地鐵建設、施工單位有責任,就可直接賠償了,就不必再由受損建筑物的建設、施工單位先賠償,之后再去向責任人追償了。如果有其他責任人,可以先賠償再追償,也可以由其他責任人直接賠償。受損建筑物的建設、施工單位如果沒有責任的話就不必再先行賠償了。他建議把這一款的賠償情形規(guī)定得更合理些。
還有常委會委員希望對責任期限作出規(guī)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賀一誠說,侵權責任法草案增加了這一條款,但沒有規(guī)定一個期限。建筑單位和施工單位應承擔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責任,如果在開發(fā)期間倒塌,那是很清楚的。如果在一定年份之后發(fā)生問題,項目開發(fā)已結束,那還能向誰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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