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日前下發了《關于加強政府采購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要求盡快明確承擔政府采購的監管機構和集中采購的機構,并于年內實現分離到位。而對可能參與政府采購任意環節的機構,將建立考核評價制度和不良行為公告制度,引入公開評議和社會監督機制。
除了在管理體制、預算編制和操作程序等方面進行嚴格約束以外,《意見》明確提出了強化監督制度建設。各級財政部門將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監督機制。
加快建立對采購單位、評審專家、供應商、集中采購機構和社會代理機構的考核評價制度和不良行為公告制度,引入公開評議和社會監督機制,是該《意見》的一項重要內容。《意見》提出,對政府部門的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追究責任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對情節嚴重的要依法予以處罰。對供應商存在圍標、串標和欺詐等行為的,同樣依法予以處罰并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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