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7月31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灣一文教公司員工陳女懷胎臨盆之際,公司刁難不給產假還要她離職。臺北地院認定雙方雇傭關系存在,判公司應給付陳女50萬元(新臺幣,下同)。
法院判決指出,陳女從2010年起任文字編輯,負責規(guī)劃參考書,月薪約3萬元。她懷孕后繼續(xù)工作,但在2012年6月間懷孕第36周后想請產假,公司卻不準。后來她在公司昏倒出血,緊急剖腹早產,請完產假后離職。
陳女指控,當時公司有新進員工后,要她為公司著想,逼她辭職,刁難不準她請病、產假,因此求償精神慰撫金、薪資等共50萬余元。公司則說,陳女表現不好而主動離職,公司有10多名女員工請產假,否認懷孕歧視。
臺北地院審理后,認定公司確實在陳女臨盆之際,刁難她請產假,且不斷要求她離職,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判決陳女可復職,公司應給付精神賠償、復職前薪水共50萬元,以及到復職日前薪水每月3萬元。全案可上訴。(中國臺灣網 朱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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