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灣“最高法院”審理男子陳勇志涉槍擊殺人案,今天行言詞辯論。陳勇志透過律師說,自己無殺人犯意,但若遭判死刑,“接受”。
男子陳勇志被控于1997、1998年間,分別在臺中市一家夜總會、臺南一處KTV及臺中市一家酒店,因細故或債務(wù)問題等,與友人開槍掃射,造成4人死亡。
法院一、二審均依殺人等罪判處陳勇志死刑、褫奪公權(quán)終身。
陳勇志的辯護律師王文圣今天說,陳勇志從未爭執(zhí)全案事實與經(jīng)過,僅爭執(zhí)自己無殺人犯意,“怎能認定我毫無悔意”。他在2010年間自大陸被遣返回臺后,遵照法院指示與被害人家屬和解并極力賠償,若真的遭判處死刑定讞,“那就是我該死,我接受”。
王文圣說,陳勇志已皈依佛教,在臺中看守所內(nèi)不是念佛經(jīng)就是看書,心情平靜且淡然,也無自恃是死刑犯就霸凌其他受刑人,對所作所為已悔悟。
陳勇志另名辯護律師盧明軒說,陳勇志在大陸逃亡的10多年間無犯案紀錄,合法從事商業(yè)行為,“要把他當成活生生的人來看,而非只是卷證里的形象”,請求“最高法院”撤銷死刑判決,將全案發(fā)回更審。
審判長陳世淙于庭末諭知,全案定于12月17日下午3時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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