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臺灣媒體報道,今年5月在高雄瑞豐夜市,公然脫衣露胸跳舞的李姓婦人,引發(fā)附近民眾和路人聚眾圍觀。當時甚至有店家因此邀請她站臺表演,替現(xiàn)場炒熱氣氛。當時有圍觀民眾將李女行竟當場拍下PO網(wǎng),并取名為“跳舞姐”。但因公然在大街上露點,事后被依公然猥褻罪移送。22日高雄地院判處她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3萬元(新臺幣,下同)。
該名被網(wǎng)友封為“跳舞姐”的李姓女子,今年5月27日下午,她在高雄市岡山區(qū)的大街上,不但在自己的車頂上跳舞吸引民眾圍觀。之后她竟邊下車邊脫衣,脫到僅著內(nèi)褲,民眾將過程拍下。警方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李女自當月1日起,便時常在大街上公然上演這樣的“脫序行為”。
事后李女到案說明,她辯稱自己得到躁郁癥,因為沒按時服藥,才會導致自制行為能力較差而無法控制,李女當時表示,當街跳舞的目的是為了想競選市長,聲稱先前在營造公司上班,曾離過婚并育有一子,并靠玩股票賺錢,目前已在市政府衛(wèi)生局的協(xié)助下進行治療。
警方表示,“跳舞姐”當街裸露的行為已觸犯公然猥褻,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民眾將其裸照或裸露影片PO網(wǎng)或轉(zhuǎn)寄,也恐觸犯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制造持有罪,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后,將李女依公然猥褻罪判處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3萬元。
[責任編輯:焦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