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中國時報》報道,43歲右腳截肢男子許有良,恩將仇報,去年5月,將好心收留他的婦人連刺18刀致死。案發后,他打電話向警方自首,不料到警局投案途中,卻因酒駕撞橋被逮。法院認定許男因犯后自首,經減刑,判處無期徒刑確定。
薛姓婦人2010年4月間,同情許男右腳截肢,無業又居無定所,提供臺東縣太麻里鄉金侖村富山山區的工寮供許居住,偶爾還給予生活費;許男稱呼對方為“干媽”,雙方關系良好。
去年5月12日上午11點半,薛婦騎車到工寮工作時,指責許將她給的生活費拿來買酒;許男竟因而心生不滿,薛婦下午1點半,工作結束返回工寮時,持預藏的自制鋼刀,猛刺她18刀。許男在同日下午5點報警,稱工寮有人遇害;隔2小時,再向警方表示,命案是自己所為,將前往大武分局自首。不料在投案途中酒駕撞橋。
法院審理后認為,自首的方式不限于自行投案,托人代理自首亦可,在犯罪未被發覺之前,向該管公務員告知犯罪,不逃避接受裁判,都與自首的要件相符。許男殺人犯后自首,判他無期徒刑,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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