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聯合報》報道,臺當局“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案生效后,臺灣島內各縣市仍未設立“性交易專區”,形成娼、嫖都罰。臺“警政署”6日開會決定裁罰基準,專區外娼嫖第一次被抓,罰1500元(新臺幣,下同)以上、6000元(不含)以下,第二次罰6000元至12000元,第三次之后罰12000元至30000元。
雖修正案附帶決議需有三個月倡導期,但“警政署”強調,是視情況減輕處罰金額而非不罰,各縣市警局未來三個月會積極倡導修正內容,查獲法律認知不足的娼嫖,也會視情況減輕處罰。
“警政署”指出,性交易是指有對價關系的性交或猥褻行為,“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案生效后,在專區外性交易的娼、嫖都要被罰30000元,裁罰金額多寡,由各縣市警察局裁量,“警政署”為統一裁罰標準,昨天開會訂定裁罰基準。
至于在裁罰金額范圍內罰款多寡,交由各縣市根據“社維法”自行裁量。警方會考慮當事人智識程度、生活狀況,作為裁量金額的依據。“警政署”強調,這項裁罰基準是針對一般情況,若是14歲以上未滿18歲或精神耗弱人士等“法定加重或減輕”事由,裁罰金額會加重或減輕。
此外,“社維法”規定,專區外拉客得拘留3日以下,并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加重拘留至5日,未來警方查獲專區外的拉客行為,偵訊后將移送各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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