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香港中通社報道,2012年臺灣“大選”恐被“有心人”視為斂財良機。臺“監察院”26日向“立法院”提交報告,指出今年除國民黨“馬吳配”、民進黨“英嘉配”兩大熱門,及6組正在展開連署的獨立參選人外,原來還有10組名不見經傳的擬參選人。巧合的是,這10名“候選人”已全數開設政治獻金帳戶,接受市民的政治捐款。
多名與會“立委”指出,現行《政治獻金法》可能存在漏洞,使騙徒可透過競選的名義來合法籌款,達到斂財目的,建議修訂法律,堵塞“假參選真吸金”的做法。
根據臺現行《政治獻金法》規定,只要“有意登記”參選公職者,可視為“擬參選人”,依法可向“監察院”申請設立政治獻金專戶,對外合法從事募款活動、接受民眾或企業捐贈,以支持選舉活動的開支。現行法律條文指出,“擬參選人”的政治獻金專戶可合法存在至“選舉前一日”為止;若在此前未依法登記成為正式候選人,或在正式登記后遭撤銷資格,則必須馬上停止收受政治獻金。
據了解,2012年“大選”共吸引了包括“馬吳配”等18個單位報名成為“擬參選人”,除“馬吳配”及“英嘉配”因有兩大政黨提名而無需爭取民眾連署外,包括“瑜雄配”等其他參選單位,需于9月20日之前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繳交100萬元新臺幣的保證金,正式登記成為被連署人,并在45天的連署期間內累積超過約25萬票的最低連署門檻,可能取得正式候選人資格。“監察院”26日指出,目前發現有10組獨立候選人沒有提交保證金,已鐵定失去參選資格,但“監察院”發現各參選單位的政治獻金專戶卻繼續有效,徒增斂財疑慮。
出席會議“立委”蔡煌瑯表示,應立即修法,避免有人利用參選名義,行斂財之實。亦有議員指出,現行《政治獻金法》對于“擬參選人”的定義模糊不清,特別是條文中對“依法登記”究竟是指“參選登記日”或“連署登記日”欠缺說明,對于目前發現那10組無意投入選舉的“擬候選人”,他們的政治獻金專戶在參選登記截止前2個月卻仍然有效,“參選”可能會成為不法份子的斂財途徑。
國民黨籍“立委”邱毅也說,現在的確在法律上存有疏漏,才會有人拿表態參選當成斂財管道,要解決這個問題必須修法,規定獨立參選人,須進入連署程序并取得一定成績后,才能開始向公眾籌集政治募款。
“監察院”坦承,包括連署期在內,有約2個月的“空窗期”,礙于目前的法律未作相應解釋,只能對擬參選人進行道德勸說,以免徒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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