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10月14日消息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臺灣島內“二次金改”案審判逆轉,陳水扁夫婦由一審被判無罪改為有罪并被判處重刑,關鍵在于臺灣地區領導人職權范圍的認定。一審認為臺灣相關規定列舉的臺灣地區領導人職權不包括金融合并,但臺灣最高審判機關認為,臺灣地區領導人對臺當局行政主管部門的政策制定和人事安排都具有實質決定權,故認定金控合并案屬臺灣地區領導人職權影響力范圍。
臺法院合議庭指出,這是臺灣法律界人士普遍認定的見解。對于陳水扁一再辯稱貪污款項是政治獻金,臺合議庭指出,陳水扁在收錢后,不但替國泰金控勸退富邦并購世華銀行,還指示馬永成轉告富邦不要再有動作,同時,也指示臺當局前財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林全,安排接見元大集團創辦人馬志玲,并修理有意爭取復華金的辜仲瑩等人。臺合議庭認為,陳水扁積極介入并協助國泰并購世華,以及元大并購復華等案,他所收取的錢款,與金控業者間,有明顯的行賄、收賄關系。
判決指出,貪污案中,只要行為與其職務具有關連性,即使非親自掌理之事務,但依其身份地位足以形成一定程度的實質影響力,明知不應為而為的,即屬于違背職務。(中國臺灣網 李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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