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臺灣二次金改案宣判,原本一審無罪的前臺灣地區領導人陳水扁,依貪污等罪被判刑18年。圖為陳水扁在臺法警戒護下進入高院。(圖片來源于:臺灣《聯合報》)
中國臺灣網10月14日消息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陳水扁一家在二次金改案的高院判決中,只有陳水扁女兒陳幸妤獲判無罪,而陳水扁之子陳致中夫婦又多了一項洗錢罪。
臺法院合議庭認為,吳淑珍當初從國泰世華保管室拿出6000萬新臺幣交付寶徠2戶房屋的頭期款,以備作為陳水扁卸任臺灣地區領導人后的住處,屬單純消費、處分贓物行為,并非為了洗錢。陳幸妤按月匯款支付租金,有可能不知道房子是其母吳淑珍所買。
但陳致中、黃睿靚均曾進入國泰世華保管室,2人受過高等教育,應可預見保管室內存放超過扁珍過去從事律師或擔任公職時所得報酬,況且,他們在一審時曾申請認罪協商,加上將錢輾轉匯到境外,購買房產,足以構成洗錢罪。(中國臺灣網 李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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