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聯合報》報道,陳水扁與妻子吳淑珍昨日二審刑度從無期徒刑降為二十年,主要關鍵在收集發票領取兩千多萬部分,全改判無罪,只剩“偽造文書輕罪”;“機密費”支付官邸費用也大幅放寬認定標準,從七千多萬減為一千多萬(新臺幣,下同),包括吳淑珍愛犬哈尼美容、狗飼料等,全視為“因公支出”。
臺灣高院合議庭宣判時特別強調,陳水扁提到官邸要使用的物品與工作有關,法官都聽進去了,所以從寬認定,被侵占的公款因此大幅減少;除明顯屬于私人開銷、與“總統“職務全然無關者外,都從寬認定是因公支出。
對于檢方認定扁家以假發票詐領“國務機要費”部分,高院采信陳水扁所稱是為支付“外交”機密工作及公益活動,包括支付卡西迪公關費等,以及捐助清真寺修建等。
高院采信陳水扁的“大水庫理論“,認定陳水扁提出支付的機密“外交”及公益活動支出金額已達八千四百多萬元,超過陳鎮慧送回官邸交給吳淑珍的八千三百多萬元“國務費”。
合議庭認可陳水扁所稱,奉天、當陽專案的“國安密帳”收繳后,為支付“機密外交”工作,便由吳淑珍收集發票請領兩千多萬“國務費”,由陳鎮慧送回官邸后,由吳淑珍轉交陳水扁支付機密工作。
此外,陳水扁在辯論庭時大談官邸支出情形,包括每晚要打蚊子、需要電蚊拍,官邸也會隨臺灣風俗需要買拜拜金紙等,合議庭因此對因公支出采相當寬松標準。
其中包括犬只醫療費、哈尼美容費、狗的掛號費、絲蟲費、電蚊香、電蚊拍、叫人鈴、可拋式眼鏡、陳水扁理發費、扁支付扶輪社費用、官邸的早點及膳食費,高院全認定屬于因公支出。
[責任編輯:陳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