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央社”報道,臺“立法院”3日三讀通過“會計法”增訂第99條之1,將2006年底前“特別費除罪化”。臺檢方特偵組偵辦中的111件“特別費”案將在法令公布后簽結,法院審理中的案件也將依法免刑。
據報道,“立法院”會議3日上午三讀通過的“會計法”增訂第99條之1,明訂2006年12月31日以前各機關支用的“特別費”,其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相關人員的財務責任都視為解除,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
臺檢方特偵組主任陳宏達指出,已著手整理偵辦中的“特別費”案,若符合“會計法”第99條之1要件者,將于馬英九公布法令實施后,依法不予訴追,予以簽結。
據特偵組統計,偵辦中的“特別費”案尚有143件,其中有32件的被告被控涉案期間在2007年1月1日以后,或同時跨越兩個時期。這些被告有些還是現職官員。
陳宏達表示,原則上會將符合這次修法要件的111件“特別費”案簽結,跨期的案件將等全案偵查告一段落后再一并偵結。
此外,目前正在法院審理中的“特別費”案,包括呂秀蓮、游錫堃、前“總統府秘書長”陳唐山、前“法務部長”施茂林、前“教育部長”杜正勝、前“內政部長”李逸洋、前“考選部長”林嘉誠、前“銓敘部長”朱武獻等人及相關幕僚。
臺灣法界人士指出,“會計法”修法、公布后,法院對于審理中的案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規定“犯罪后法律已廢止其刑罰”情形,諭知免訴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