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11月25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北地方法院5日判決陳水扁等“二次金改”案中21名被告無罪。臺檢方特偵組16日收到判決書后,密集開會研擬上訴理由,最快在今天(25日)下午向臺灣“高等法院”提出上訴。
臺北地院審理“二次金改”案,合議庭認定陳水扁雖介入金控并購,但因金控并購并非臺灣地區領導人職權,因而企業給款陳水扁家,不算陳水扁“職務上行為收賄”,5日判他無罪。
特偵組與羈押中的陳水扁16日分別收到臺北地院寄出的判決書,由于法定上訴期限為10天,特偵組必須于26日前提出上訴。臺當局“檢察總長”黃世銘連日來密集邀集檢察官徹夜開會,研擬上訴理由,今天上午已初步完成上訴書。
檢方人士指出,臺灣“最高法院”對龍潭案判決定讞理由中,對職務上行為采“實質影響力”的見解,認為公務員只要職務上所及具有“實質影響力”,就屬職務上行為。特偵組在上訴書中論述臺灣地區領導人職權時,也采相同見解,認定陳水扁涉及收賄。(中國臺灣網 孫金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