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發生于2014年3月的臺灣“太陽花學運”攻占臺行政機構一案,10日在臺北地方法院宣判,主要被告人魏揚等10人,被控涉煽惑他人等罪名,均宣告無罪,全案可上訴;其余11名被告涉犯妨害公務、損壞公物等罪,分別被判刑3至5個月不等刑期,但均可易科罰金。對此,臺灣《中國時報》4月12日發表評論,摘編如下:
臺北地方法院此一判決,針對“實際實施攻占行政機構行為之人”,雖然判定有罪,但是對于在網絡以及現場透過擴音設施煽惑、指揮群眾攻占行政機構之人,卻統統認定無罪。法院一方面在認定的事實中指出,魏揚等人“在行政機構持小型大聲公向現場群眾喊稱:其為現場總指揮,指揮現場民眾攀爬鐵拒馬進入行政機構,并指示民眾回青島東路拿睡袋、棉被至行政機構,占領行政機構。”另一方面卻在理由中以魏揚等人的言論只是“個人情緒激動、不滿之言詞”或“帶領群眾、提振士氣呼喊口號之言行”,進而做出“魏揚等人主觀上難認具有煽惑犯罪之故意”,實在令人費解。
魏揚等人不但在網絡上號召民眾立即前往攻打行政機構,并且進一步在行政機構外,自詡為“現場指揮”,進而“指揮現場民眾攀爬鐵拒馬進入行政機構”,難道主觀上不知其言論會促使現場民眾立即違反法律,對行政機構進行沖撞,從而構成侵入建筑物罪及妨害公務罪?而客觀上,不但大量民眾接受魏揚等人的號召趕到行政機構,更進而依照其指揮“持鋁梯攀爬進入行政機構”、“占領行政機構”,并且推打警察、入侵行政機構、破壞公物,此不適足以證明魏揚等人的言論,在客觀上也確實可造成立即危害?
領頭大哥沒事,沖鋒小弟有罪!臺北地方法院的判決,相對照魏揚等人當天的言論:“各位,我今天身為現場指揮,如果有一切法律責任,有任何流血,我當然會一切承擔,我們所有發起這些行動的人都會承擔。”實在是最大的諷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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