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24日電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表示,偵辦前臺灣地區領導人馬英九于任職期間涉犯財產來源不明罪嫌案23日偵查終結,查無馬英九涉有“貪污治罪條例”財產來源不明罪嫌之事證,予以簽結。
檢方指出,有民眾于2013年7月17日告發時任臺灣地區領導人的馬英九,其月薪約476000元(新臺幣,下同),年薪約為571萬元,當時臺當局行政部門負責人陳沖于2012年在立法機構接受質詢時表示,馬英九捐款都超過其所承諾的半薪,依此計算被告合理存款至多只有285萬元。
資料圖 馬英九 中新社發 黃少華 攝
然而馬英九于2012年每月存款高達48萬元,年度存款增加約576萬元,較前述合理存款285萬元超出291多萬元,因認涉有財產來源不明罪嫌。
檢方偵查,陳沖具結證稱因民間質疑軍公教年金聲浪甚囂,故與馬英九討論倡議捐薪時,馬英九表示此涉及原則問題而未續議,過程中提及自己也有捐款且達薪水一半,至于是任內薪資一半或其他收入一半、抑或每年度捐款薪水一半或其捐款已達該時所領薪資一半等細節并無明確述及。
但可確定的是當時馬英九并無明示“每一年”都會捐出超過其薪水一半的捐款等語,核與臺灣地區領導人辦公室2012年11月1日公布聲明大致相符。
檢方核對卷附“法務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顯示,馬英九于2010年度、2011年度平均每月薪資達52萬余元,此與上述“馬英九月薪47萬”等內容不符。
再依卷附“監察院”公報廉政專刊第35期、第42期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被告財產申報表存款項目明載,馬英九與妻子周美青2人于2011年及2012年2次申報期間的8個月內存款共增加3888269元,與平均“月存48萬”相符,但增加存款是將馬英九夫妻存款加總計算而得,并非單指被告個人存款。
再加上兩人申報期間8個月平均所得近620萬余元,顯高于告發意旨所稱被告8個月內增加存款389萬元,自無所指財產來源不明可言。檢方23日偵結并以查無事證予以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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