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最高法院”則指出,收到上訴書之后,因屬于重大社會矚目案件,依規定會優先分案審理;至于會不會在“大選”前宣判,要看收案的合議庭態度。
另據報道,臺檢方對馬英九特別費案提起上訴,還強調希望讓臺“最高法院”統一見解,有島內法官批評這根本就是推責任;也有檢察官說簡直是自我矮化,已失檢察體系的主體性。
有法官質疑,特別費性質的認定如果真有爭議,“法令”規定不明確,依法利益應歸被告,檢方當初怎么會起訴?起訴一再被判無罪后,為何還提上訴?另有法官說,過去從沒聽過檢方內部意見不一致,要靠臺“最高法院”來統一見解,提供檢方辦案參考。
也有檢察官認為,“天底下沒有檢察官上訴的目的,是要最高法院再為地院(地方法院)、高院背書”。
另一位檢察官認為,臺“最高法院”一個庭表示意見后,檢察官就完全接受、臣服,豈不代表檢察官原來的堅持及“法律”確信都是假的?(周先)
附:臺“高檢署”上訴書列舉四項上訴理由:
一、證據能力問題,“高院”判決認為臺當局“行政院主計處”、“法務部”對于特別費屬于薪資實質補貼的法律見解,“高檢”認為法律見解屬于“傳聞證據”,沒有證據能力。
二、“定額統籌概算型費用”是“高院”判決書中自創的看法,特別費領據列報就屬于定額統籌概算型費用。“高檢”質疑,現行預算、審計、主計、會計“法規”都沒有這個概念,也沒有“法源”依據,判決依據為何?
三、“高院”判決指“領據特別費”的核銷程序多年來已形成行政慣例,并產生“行政習慣法”的效力。“高檢”反駁,特別費到底是薪資實質補貼或一定要因公支用,爭議不斷,并未形成行政慣例。
四、“高院”判決認為“領據特別費”是薪資實質補貼,用領據請領后即視為因公支出,但又非個人所得;或稱已喪失公款性質,而屬于具領“首長”所有;或屬于“首長”個人所有,應做為公務上之交際應酬犒賞使用。“高檢”認為明顯地前后論述不一,互相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