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學生開辦藝考培訓班,雇幾名在校大學生上課,地點在一所高中校園內。近日,一名“離職教師”向當地教育部門舉報該培訓班非法辦學,沒想到半個小時后舉報信到了被舉報人手里。(澎湃新聞網 4月17日)
舉報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是公民行使監督權的一種方式,已成為我國紀檢、信訪、等行政機關辦案的重要來源。作為公民有舉報的權利,法律也有保護公民舉報的義務。盡管現行《刑事訴訟法》、最高檢《關于保護公民舉報權利的規定》都有明確,接受舉報的機構要注重保護舉報人隱私,但此事件中舉報人發現自己的舉報信息遭泄露僅僅半個小時,從這短短的時間內不難推斷出有關受信部門存在通風報信的行為。
舉報信息遭到泄露,對于舉報人來說是氣憤的,也是擔憂的。這種擔憂并非“空穴來風”。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材料顯示,在向檢察機關舉報涉嫌犯罪的舉報人中,約有70%的舉報人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擊報復或變相打擊報復。作為處理群眾舉報的相關部門,直接接觸舉報信息,若公職人員憑借“私心”任意泄露舉報者信息,對舉報人是不公平,更是不負責任的,會降低群眾對職能部門的公信力,對“敢于說真話”的社會正能量也是一種打擊。
保護舉報人來說莫過于保護他們的隱私。處理舉報信息的行政部門要暢通信訪舉報渠道,及時受理,及時處理舉報信息,并安排專人負責,及時反饋舉報人。作為直接接觸舉報信息的公職人員牢記保護舉報人隱私的意識,自覺遵守工作紀律。嚴禁在處理舉報工作過程中泄露舉報內容以及舉報人姓名、住址等個人隱私,對于探口風者堅決說不。對于泄露舉報人信息的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實際行動來維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黨的執政離不開群眾的監督,社會的發展也離不開群眾的參與。如果舉報人得不到應有的保護,懼怕打擊報復,長此以往,老百姓對于社會發展過程中的“沉默”會讓社會監督作用不能有效的發揮,更何談弘揚正能量?(中國臺灣網網友:南喬)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中國臺灣網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