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7日至8日,網上直播了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審理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四位高管涉嫌傳播淫穢物品謀利罪一案,引來很多網友圍觀。有人就被告的行為是否符合這個罪名的犯罪構成展開了爭論,也有人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技術中立、被污染證據(jù)排除等法律原則的適用等問題進行了更深層次探討。(1月11日《北京晨報》)
關于快播的討論已經持續(xù)了幾日,已然成為全民性議題,除了快播案本身的案情分析,公眾的焦點便集中在庭審雙方的辯論上。面對公訴人的控訴,王欣以及辯護人的回應堪稱精彩,更被譽為互聯(lián)網技術知識的攻防演練,不僅將公訴人駁斥的無言以對,甚至還贏得了庭外人士的掌聲。得到了掌聲是不是就意味著贏得了勝利?
不可否認的是,僅就互聯(lián)網技術知識而言,王欣和辯護人的辯論說得上高超,但法律的最終審判不是由一場或是兩場辯論贏得的,有罪或是無罪也不是憑借口舌之爭的勝負來決定的;蛟S是因為其個人魅力的原因,網民的情緒顯然不在事情的最終定性上,而在于對王欣和所在的快播公司進行鳴冤,但是程序的價值不代表結果的正義,在網友爭相為快播叫好鳴不平的時候,也有更理性的聲音出現(xiàn)。人民日報的一篇《快播的辯詞再精彩也不配贏得掌聲》一文給狂熱的網民情緒降溫,但是也激起了更加強烈的叛逆情緒。
在為快播叫好的輿論聲音中,媒體被冠以輿論審判的罪名,甚至有人搬出了法律條文來佐證自己的觀點:最高人民法院下發(fā)《關于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jiān)督的若干規(guī)定》,新聞媒體如果對正在審理的案件報道嚴重失實或進行傾向性報道,損害司法權威,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將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此朴欣碛袚(jù),實則缺乏行為依據(jù),媒體不僅沒有僭越法律,反而是行使最基本的輿論監(jiān)督權力,媒體只是媒體,沒有代替法律給任何一件正在審理的案件定性,更不會左右和妨礙司法公正。任何觸犯法律的行為都會被禁止并為此付出代價,這是法治社會的要求,不會因為別的企業(yè)或是公司引出觸犯同樣的法律而逍遙就為快播這一個案件洗白。
僅是故事再美也只是故事,情懷再感人也不能給罪行開脫,技術并不可恥,但是運用技術來行不法之事就不是可恥那么簡單了,我們常說理性思考,讓法律的歸法律,道德的歸道德,但是一旦涉及到公權力的范疇就喪失了最起碼的理性。情感的帶入和辯詞的精彩贏得了掌聲卻不一定會獲得假釋。我不反對在庭審上的巧舌如簧,這是法律范圍內最基本的辯護權力和辯護技巧,但是當網絡圍觀讓這種權力變成可以裹挾民意的借口的時候,我們應該清醒地認識到,幾句喝彩不能混淆是非顛倒黑白。
對于王欣的辯論和說辭,我們應該予以肯定,無論結果如何我們應該給辯論的權力以掌聲,肯定的不是其觀點,也不是以犧牲律法的尊嚴為準則。贏得了辯論只能說明你有超人的辯論技巧,只是說明你的辯論技巧稍遜一籌,并不能代表你的行為符合律法的規(guī)范和邏輯。
過程再無懈可擊,沒有正確的結果作為支撐,也終究不會贏得尊重,刀不殺人,握刀的人才是兇手。(中國臺灣網網友:程世杰)
。ū疚臑榫W友來稿,不代表中國臺灣網觀點)
[責任編輯: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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