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日起,人社部頒發的《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實施至今快滿兩年,明確用工單位向被派遣工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視被派遣勞動者。但《工人日報》記者采訪發現,在個別用人單位,“臨時工”和“正式工”的年終獎差距多達24倍。一些用人單位正在通過拉大福利差距逃避保障勞務派遣工“同工同酬”義務。(1月12日工人日報)
又是一年年終時,在迎接春節喜慶之際,也有很多期盼。很多人們盼著過年,不僅是為了緩解一年下來的緊張氣氛,也盼著年終獎勵的來臨,給自己一點實質性的安慰。對于“在職在編”人員來講,這些似乎理所當然,但是也別忽略了那些“臨時工”、“派遣工”等群體,畢竟,有了他們的付出,才會使得單位的業績更美好,他們甚至干的比“正式工”更累,如果不能得到年終獎的全額照顧,這既是對“臨時工”付出的不公,也是對待相關用人法律規定的不屑。
在現有編制不動情況下,為了適應更大的繁重任務和社會的需要,很多企事業單位現在都流行委托社會用人機構招聘一些合乎業內標準的人來參與到工作保障之中。對于那些進入到行業內的專業人才來講,經過千挑萬選得到的工作崗位,本身的素質和本領并不比那些在編人員差,或許只是缺乏機遇,未能成為這些正式人員。但是作為派遣人員的一種,他們承擔的工作任務并不能那些在編人員少,同樣的付出甚至付出的更多,但狠多時候,卻是出事后的“臨時工頂槍”一幕。拋卻這些,更多的是“同工不同酬”的問題,譬如在個別用人單位,“臨時工”和“正式工”的年終獎差距多達24倍。一些用人單位正在通過拉大福利差距逃避保障勞務派遣工“同工同酬”義務。這顯然是令人不齒的,同樣,這也違反了人社部頒發的《勞務派遣暫行規定》。
付出了那么多,卻不能得到正式工的所有保障,是何種悲傷?作為派遣工的一種,對于社會派遣機構來講,派遣到用人單位就已經完成了選聘任務,對于派遣人員來講,卻絲毫不能保證權利,在現有條件內,保障派遣工權益的法律法規還是太少,派遣工同簽訂合同的用人單位形不成一種面對面的合同,只存在于下達任務時的你來我擋中,畢竟不是編制內,不是財政保障,看人臉色的生活,怎敢再提什么同工同酬,惹惱了用人單位,一個第三方合同,就能掐住這些人的脖子。
保障“同工同酬”問題,不僅關乎法律尊嚴,更關系著派遣工種的切身利益。這些問題解決,不能總靠媒體輿論的監督來推動,也不能靠一些派遣工群體的呼吁,更應落實到相關人社保障部門的調查,同保障農民工工資那樣較真,卡死那些用工單位的“年終獎”審批關,落實不好,不僅要打板子到用工單位身上,也要問責當地的人社保障部門,唯有卡死兩端,才能徹底解決用工待遇歧視問題。(中國臺灣網網友:孫偉)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中國臺灣網觀點)
[責任編輯: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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