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份以來,全國各地陸續進入“燒烤模式”,一些地方甚至直逼40℃,關于高溫補貼難落實的話題也再次成為輿論熱點。高溫補貼,并非一個新鮮詞,早在上世紀60年代就已經出現在人們的生活中了。1960年7月1日,原衛生部、原勞動部、全國總工會聯合制定《防暑降溫措施暫行條例》,各地據此出臺高溫補貼規定。
連續兩天,多地最高氣溫超過38℃,有的更是超過了40℃。如此高溫酷暑,仍有部分建筑工地讓工人戶外高溫作業,環衛工人也不畏酷暑堅守崗位。但經調查發現,建筑工人從來沒人給他們提過高溫補助。而環衛工人則表示,他們“工資一個月750元,其他的什么也沒有了,更沒有聽說過高溫補助”。
問題在哪里?是國家對高溫作業工人關注不夠?當然不是。國家四部委早在2007年就下發了文件,明確要求對高溫作業的工人發放高溫補貼。看來,不是沒有法規可依,而是一些地方的政府主管部門沒有切實履行監督職責,而用人單位呢,則出于經濟利益考慮,把高溫補貼給打折扣乃至生吞活剝了。
用人單位之所以敢這樣做,無非是因為高溫環境下工作的人,大多從事體力勞動,而相比之下,體力勞動者是并不稀缺的資源,短時間內體力勞動者暫時還無法通過供需關系,來糾正用人單位對其自身權益的不尊重。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的主管部門理應勇挑監督重擔,迫使用人單位依法辦事。
跟用人單位比,建筑工人處于弱勢一方,他們可能整天擔心工資都領不到,哪還敢跟用人單位較高溫補貼這個真兒?現實是殘酷的,也許今天較真兒,明天就得背起包裹走人了。
既然法律法規作出了明確規定,監管部門就應該不折不扣執行,要主動對勞動者進行“權利救濟”。筆者甚至以為,國家可以出臺一些救濟勞動者權利的新措施,比如,讓建筑企業將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交由監管部門托管,一旦企業今后出現諸如不發高溫補貼乃至工資的現象時,監管部門可用這筆托管的保證金補償工人的損失,避免高溫補貼淪為空話的難題。(中國臺灣網網友:情同手足)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中國臺灣網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