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一批新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開始實施。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6月30日 中國廣播網)
新《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將“常回家看看”寫入了法律。換言之,不“常回家看看”將違法。然而,誰來鑒定不“常回家看看”,怎樣執行“不‘常回家看看’將違法”這一條款?諸如此類的問題,還應有相關的實施細則。否則,新《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必將淪為一紙空文。
從新《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規定來看,存在很多模糊概念。比如,規定明確“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但是,如何才算“關心”?對沒有關心的或者忽視、冷落老年人的,應該受到什么處罰?再如,規定指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這里的“經常”是如何鑒定?
瑞典、芬蘭等一些北歐福利國家的法律中,對如何保障老年人的權益,以量化的方式規定了子女跟父母的居住距離,每年、每月、每周甚至規定每天應當與父母接觸的時間和次數,最大限度地從立法上保證了贍養行為的質量。在日本,也有“一碗湯”距離的規定,就是父母和孩子居住的距離,端一碗湯從這家到那家不會涼。而在新《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人們看不到可以量化的東西。這樣,既不便于家庭成員操作,也給執法帶來很大難度。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建成,我國已經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但是,“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與人們的期望值之間還存在很大差距。要縮小這個差距,首先是法律法規必須具備可操作性,必須減少“應當”、“經常”、“可以”之類的模糊概念。沒有“可操作性”這個基礎,只會出現兩種情況:一是不執法;二是即使執法,也只能是自由執法,甚至是亂執法。 (中國臺灣網網友 毛開云)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中國臺灣網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