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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發店店主雇請多名按摩女提供“波推”、“打飛機”等色情服務,檢方以“涉嫌賣淫嫖娼”提起公訴,但隨后又以“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為由撤回起訴,3被告人無罪釋放。南海警方近日再次破獲同類案件,但由于法律規定此類行為并不屬于賣淫行為,如何處理及是否移送起訴引發爭議。(6月26日 《南方都市報》)
什么是賣淫嫖娼行為,公眾不是法律專家,也不熟知法律。在我們普通人的心中也有一個標準:只要是在臟亂的場所,男女以金錢為載體,進行不正當的淫亂,就應該是賣淫嫖娼行為。當然,這只是公眾的認知,不見得符合法律的標準。正如廣東高院的解釋一樣:手淫服務不屬賣淫行為。為什么手淫服務不屬于賣淫嫖娼行為呢?這都源于司法解釋:刑法規定賣淫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與不特定的對方發生性交和實施類似性交的行為。
依照法律解釋,“打飛機”自然算不上賣淫嫖娼。但是,我們在尊重法律的同時,是不是也應該尊重一下民意對賣淫嫖娼的理解。想起法制報道中經常可以看到的一句話:合情合理不合法。這樣的法律是不是很尷尬、很無奈。既然合情,既然還合理,那么我們為什么偏偏要讓其不合法呢?
一個法律的制定和施行,就要做到讓法律合乎人間的情,合乎人間的理。情理理應成為法理所追求的最高境界。當法理完全合乎情理的時候,才說明我們的法律是公正的。舉一個小小的例子,眼下不正當男女關系多見,對于不正當男女關系,法律是束手無策的。無論不正當的男女關系多么惡劣,法律也無法插手,只能是道德層面的譴責。因為法律無法對不正當男女關系懲處,才使得惡性案件一再發生,有人扒光了小三,有人打傷了第三者。而這個時候法律卻有了用武之地,結果就造成了這樣的現象:武大郎、武二郎受到了處理,西門慶、潘金蓮卻成了受害者。而又有多少民眾會同情西門慶和潘金蓮呢?
其實,說這么個例子,就是想說明法理和情理的關系。法律理應盡量的接近情理,這才是美好的。正如“波推”、“打飛機”色情服務一樣,對于普通公眾來說,這就是在賣淫嫖娼,而法律卻對此束手無策,因為法律規定使然。但是,這種“打飛機”等等情況并不能不代表他們就沒有性接觸。當你抓住他們的時候,他們確實是在“打飛機”,如果警察晚到一會兒,他們是不是就開始由“打飛機”變成“打大炮”了呢?“打飛機”和“打大炮”就是“一墻之隔”的事情。
法律是人制定的,人掌握著法律,法律理應與時俱進。面對“打飛機”,法律不能成為“啞炮”!(中國臺灣網網友 郭元鵬)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中國臺灣網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