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18時,@于方強NGO(實名認證為“南京天下公執行主任”)發微博稱,90后公民程帥帥計劃送給北大新校牌“北京人大學”(意指北大招錄本地學生過多,成為“北京人的大學”),遭到北大保安扣留,后被帶往海淀派出所。在派出所待了8小時后,程被帶回家鄉。(9月12日《大河報》)
計劃送匾而已,最后何來“擾亂社會公共秩序”之罪呢?程帥帥自述只是想通過行為藝術引起關注,呼吁取消高考戶籍歧視,結果警方卻以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為名,將他在派出所扣留了近8小時后,又將其送回新蔡縣拘留所接受“訓誡”。程帥帥的送匾行為引來眾多網友聲援,被認為是“有意義的行為藝術”,而北京大學卻因此頗受非議,被認為“缺少氣度”。盡管送匾風波的社會影響有限,不過,事發后警方扣留程帥帥、并將其遣送回新蔡縣是否合法,程帥帥被扣“擾亂公共秩序”的罪名能否成立,卻應該引起公眾的警惕。
程帥帥只是計劃送匾,并未成功實施,盡管其送匾行為針對的是北大,但是并未帶有任何的攻擊性言辭,更不存在任何誹謗、詆毀北大名譽的舉動。因此,其行為確實不會對北大構成侵權,更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相反,給北大送匾的行為藝術只是程帥帥的一種意見表達,一種贈與行為,涉及公民的表達自由和行為自由,而警方卻在事后限制其人身自由,那么警方是否有可能已經侵犯了程帥帥的民主權利和人身權利呢?如果類似于送匾這樣的贈與行為也被認定為構成擾亂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恐怕公民的一切自由權利也將大打折扣了。
“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其實,整個事件的事實很明朗,問題的關鍵并不在于程帥帥給北大送匾就擾亂了社會公共秩序,而是有關方面希望限制、阻撓程帥帥這種表達行為而已。但是,既然憲法和法律賦予并保障公民的自由權利,那么,無論是誰,抑或出于何種目的,只要送匾行為不會干涉、妨礙和侵犯任何一方的權利、利益,那么,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干涉、阻撓,否則就會嚴重侵害程帥帥的合法權利和自由。如今,北大和警方都對外都稱“不知情”,那么,程帥帥在送匾事件中被侵害的民主權利和人身權利也應該被隱瞞嗎?顯然不是這樣。如果警方確實依法認定程帥帥的送匾行為對北大的權益、對社會公共秩序造成侵害,那就應該公之于眾,給出有力的證據,作出充分合理的解釋,而不是現在的回避態度、以“不知情”為借口推脫。
盡管這次送匾的風波波及范圍有限,我們不能抓住不放而上綱上線,但是,因小見大,部分警方為達成某些目的,無視法紀,以這種莫須有的罪名限制、犧牲公民自由和權利的行為,卻應該引起整個社會的警惕,因為我們自己可能就是下一個“送匾的程帥帥”。(中國臺灣網網友 余燕明)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中國臺灣網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