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深圳羅湖出臺市容環境量化考核指標。指標規定街頭若出現乞討流浪人員,將扣除城管考核分數。根據媒體報道,這一規定并無相關法律法規作為依據。專家則稱這一規定有可能影響到乞討人員的權利,而流浪乞討人員沒有任何反抗的能力和手段。(7月2日《南方日報》)
對這一問題,不少人對深圳羅湖的做法予以批評,不無道理,但有失偏頗。早期的乞討流浪人員多半是生計所迫,無可奈何地選擇了乞討,他們可謂社會底層的弱勢群體。我們現在提出的種種救助理念與方式適用于他們。現在的乞討流浪人員并非完全因為生活所迫,有許多人以乞討為職業,乞討并非糊口,而是謀取一定水平的收入。我們的城市都有收容救助站,也曾收容這些乞討流浪者,但一些人不去,他們寧可到街頭上去乞討。早市上的一些小販們稱,這些人也是職業者,每天也“上班下班”。因此,大家對他們的可憐“乞討”司空見慣,不以為然。
說實在的,只要勤勞,城里餓不死人。城市對所有勤勞的人是敞開大門的。許多職業乞討流浪者四肢健全,完全可以像其他農民工那樣,找一份勞動的工作養活自己與家人。但他們不愿意去勞作,還能說他們是可憐嗎?一些人提出,要把他們當成弱勢群體,進行物質幫扶,說白了,就是“養”著他們,這對其它進城的外地勞動者是一種不公平!
這樣一些“假的” 乞討流浪者充斥著城市的街面上,以丑陋形象示眾,確實影響市容市貌、擾亂公共秩序。如果不加以控制,甚至可能滋生犯罪,成為社會治安的隱患。從這個角度講,深圳羅湖的做法在方向上無可厚非,具體的做法可以研究。如,劃定乞討區域與時間;對乞討流浪者進行甄別清理,打擊“假” 乞討流浪者尤其是以乞討為名進行詐騙犯罪活動的“假” 乞討流浪者;與當地政府聯系,分期分批遣返乞討流浪者回鄉,安排他們就業,等等。(中國臺灣網網友 于文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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