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下午,珠海市通過《珠海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條例》規定,在機動車道上兜售、乞討或者發送物品,以及機動車駕駛人向在機動車道上乞討的行人予以施舍均被禁止,《條例》生效后,無論是行乞者還是駕駛員都將面臨交警警告或50元罰款。(7月27日《廣州日報》)
國人好正義,當底層民眾遭到強勢欺凌時,會得到無條件的同情;國人好善心,當勢單力薄的弱勢群體受到不體面待遇時,會受到絕對的聲援。誠然,沒有人可以剝奪乞討人員的生存權利,也無權干涉普通公眾的愛心慈善,但我們也應該看到,流浪行乞人員在機動車道上乞討的行為不但加重了城市的擁堵,更是對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不負責任。
如果說這樣的理由過于籠統,我們不妨進一步條分縷析推理求證。其一,乞討人員雖是值得同情的弱勢群體,但進入機動車道行乞,就已經違反了交通法規,涉嫌妨礙公共交通正常運行,而本應為之負責的交警的困難又在于,面對成群結伙的行乞人員,一個路口僅憑一兩名交警與乞討人員“打游擊”,顯然心有余而力不足,難以有效防范和制止。
其二,乞討人員進入機動車行車道行乞違法在先,不僅破壞公共秩序,也給行乞人員自身帶來生命安全威脅。因此,從這個角度來看,在機動車道“嚴禁施舍”并沒有違反道德、漠視弱者,恰恰體現了對乞討人員人身安全和生命的尊重。而且,機動車駕駛員在這里向乞討人員施舍,在奉獻愛心的同時破壞了公共秩序,損害了公共利益。
其三,城市乞討人員也有兩類。一是確實遇到困難,被逼無奈才流落街頭。二是職業乞討,他們大都是家庭式,甚至是家族式的,乞討對他們來說就是“工作”,名為乞討,實為行騙,已經在一定的程度上褻瀆了社會的愛心和慈善,為市民和司機們深惡痛絕。因此,禁止行乞人員進入機動車道也是一種間接的對慈善和愛心的關愛與呵護。
事實上,在現代文明的視野下,規則意識的形成,于社會管理,社會公平,無疑是有向上意義的。任何對弱者無原則的袒護,其實就是不理智。乞討是一種生存方式,古已有之;鼓勵奉獻愛心是社會向善的內化。但是,在危險的機動車道乞討,無論是對公共安全,還是對乞討者本身都有風險。規范的好處就是避免愛心釀成悲劇。
當然,“禁止施舍”只是治標不治本。一方面讓公眾難以接受,另一方面也不符合城市公共管理的本義。鑒于此,一是相關部門應該嚴格遵照國務院《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不斷創新管理方式,拓展救助方式,改善和提升服務質量,對流浪乞討人員實行人性化的救助服務。二是應該繼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減少行乞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