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島內的司法再次被混沌的藍綠意識沖撞得一片狼藉。先是陳水扁家弊案久拖未決,再有馬英九告侯寬仁訴訟案引發媒體大討論,現又出現了高捷案的重案輕判,若算上“檢察總長”陳聰明的抵死不退位……我真的很想問:這么多異常現象的臺灣司法,難道還可以茍且偷生,繼續地濫下去嗎?
針對個案,我們可以說司法體系的個別檢察官、法官、辦案人員有可能因他們的素質、意識形態而曲解司法,不當使用法條。像陳水扁弊案,陳水扁可以說司法迫害,吳淑珍可以借身體不好出庭會猝死而17次不出庭,他們的兒女也可以說母命難違,周占春可以以個人認為法條就該這么辦而裁定釋放陳水扁,陳聰明可以說早就認識黃芳彥,但不知他有美國護照……
審視臺灣司法體制的種種怪現象,我不禁看出,臺司法的“法”在政黨對立、人情世故中往往是法不成法,而成了政黨及政治人物隨心所欲的護身符、擋箭牌。對異己,他們可以借助“法”致人死地(像讓邱毅去服刑),而對同志,他們又可以摧毀百姓必需遵守的“法”,喊著司法迫害,在看守所強求住賓館的待遇(陳水扁);有人借用法條當成自己的免死金牌,重大失職還硬嗷什么“我是有任期制的”(陳水扁這樣,陳聰明也這樣);還有人玩弄司法,明知高捷弊案罪行重大,睜眼說瞎話司法還了他們(民進黨)一個清白,要在高雄開慶功宴……
透過現象看本質,單就這么多與實事不符的個案被檢察官、法官判得面目全非、隨心所欲,我想問:臺灣的司法真的就沒一個懲治“失職”之條例(也就是臺灣媒體說的退場機制)嗎?民選的臺灣地區領導人和“立法院”選出的“檢察總長”,4年任期的保障理論上說是得確保他們在任期內不被外勢力所左右,可以直視邪惡勢力不動搖!但若他們本質就是邪惡勢力的代表,與邪惡勢力沆瀣一氣,選民第一時間發現了,卻不能把他們怎樣,非得等他們任期屆滿,這是不是過于死板、迂腐、對社會不負責任呢?
還有那些執法犯法、以權謀私、好利用職務之便貪贓枉法的利益集團,若他們連權利與義務相輔相成都熟視無睹——給你多大的權利,你就得承擔與之相關的義務都不理會,貪婪地只是想要這無限地權利,不去負這權利下的義務(也叫責任),這是不是才是臺灣司法現階段最大的癥結所在?
試想,若臺灣的司法有“退場機制”或“問責制”,執法者、領導者、甚至那些經常好“無事生非”的“立法委員”、媒體評論員及政務官,再算上那些好在馬英九面前“放話”之人,是不是都會因這“后果自負”而有所收斂,實話實說呢?試想,若有人肯替殺人償命的背書,實事查明等同殺人,他還敢“無厘頭”地去要掉腦袋背書嗎?延伸到現如今的臺灣社會,之所以有些事總是如此是非不分,不就是這“吹牛不上稅”,你敢吹,我比你還敢吹惹得禍嗎?!無人制止,還添油加醋地在一旁起哄喝彩,難怪這些唯恐天下不亂之人會囂張、癲狂!由此可見,臺灣社會亂象之源就是司法制度有缺失,法不像法,只是一擺設。
想來,臺灣的司法真的不該只是這樣地情緒司法、人情司法,不能讓整個社會是非不分,只分藍綠,惡斗到底。(網友:單福山,濰坊市科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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