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感冒藥“優卡丹”被網友揭露“會對嬰幼兒肝腎功能造成損害”后,該廣告代言人宋丹丹主動發微博稱:“假如今天網上爆料屬實,我將誠懇地通過媒體站出來道歉。”“由于個人無法確切了解及掌握藥檢質量,今后無論是否有藥檢部門的審批資格,我都將不會再代言任何藥品類廣告。”(1月27日《京華時報》)
宋丹丹的表態是有良知的表現,“不會再代言任何藥品類廣告”,更是明智的選擇。
為什么眾多明星對代言廣告趨之若鶩?說到底,還是沖著錢去的。然而,“君子愛財,取之有道”。明星代言廣告,也要守住底線,不能“亂代一氣”。
不管是代言藥品、食品,還是五花八門的其他商品,其質量到底如何,明星自己了解的恐怕也有限。對于這些并不了解的事物,隨便進行代言,一旦出了問題,難逃責任。或許有的明星會說,我代言的商品有相應的質量鑒定報告,手續齊全。須知,即使有了這些保障,也難免出現意料之外的問題,而一旦出現問題,明星的形象和聲譽難免受損。代言費與形象聲譽究竟孰重孰輕,還是應該掂量一下。
目前,對于明星代言廣告,還沒有相關規定,而對于出現問題的代言產品,也只能追責到生產者這一層。在明星代言頻繁出現問題的當下,如果僅從道德方面進行譴責,難以起到規范代言廣告市場的作用。唯有從法律上規范代言者的連帶責任,才是對消費者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