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由《收獲》雜志發起的拒絕選刊轉載舉動持續在文學界進行發酵,有支持叫好的,也有對《收獲》雜志此舉不以為然的,我認為對這個問題展開爭論很有意義,它不僅限于文學界,而是體現了我國社會法制建設的一個進步。
小說選刊期刊現象,是在版權意識尚不清晰的上世紀80年代出現的,目前,已有像《長篇小說選刊》、《中篇小說選刊》、《小說月報》、《小說選刊》、《小小說選刊》、《微型小說選刊》等多家名牌小說選刊,它們對繁榮文學事業、傳播作品、支持和培植文學新人,起到了不可磨滅的作用。各類小說選刊賴以生存的“衣食父母”,是全國數百家文學期刊和浩如煙海的各種報紙、期刊。
關于小說選刊的功過是非,我以為應從多種角度來進行解讀:對廣大讀者(包括為影、視、劇改編創作尋找題材的編導們)而言,是好事,可以及時閱讀到優秀的作品。對作者而言,擴大了作品的傳播面和影響,還可能帶來意外收獲如評獎、作品被改編為影、視、戲劇,尤其是新作者,這種選載對其成長進步會產生影響。對文學期刊界而言,小說選刊的是非爭議較明顯:名牌文學期刊并不需要靠選刊來擴大影響,相反如果選刊眼拙,反而會影響到其聲譽,所以對這些名牌文學期刊而言,小說選刊就是一種“不勞而獲”者,是“災難”,如《收獲》、《當代》、《十月》、《人民文學》、《解放軍文藝》等,我想它們都是不大在乎小說選刊“青睞”的;但對一些影響不大、尤其是地市級以下文學期刊而言,則又是幸事,因為所發表的作品被名牌小說選刊選中,對地方文化界就是一件很轟動的大事件。所以,對小說選刊現象的思考不宜簡單化,它的存在或不存在,都不應該只為某一方所左右。
小說選刊的生存是非,主要就是如何處理好三個涉及方,即讀者、作者、文學期刊的權益問題。讀者方沒問題,肯定歡迎,他們一般也不會關注別人的版權向題(除非作品系抄襲剽竊);作者方,一般也會歡迎選刊轉載自己作品,可擴大影響,增加勞動收益,當然,選刊不能侵權;文學期刊方的情況則不同,有歡迎的,有拒絕的。我認為現在是法制社會,所以這個問題不妨在法制的軌道上予以解決,即:契約化。
期刊和選刊的契約化,就是選刊與愿意支持、歡迎選登該刊作品的文學期刊簽訂一個同意選刊作品的協議,其中規定雙方的權益、作者的權益,這作為一個“母協議”;然后,發表作品的期刊在采用稿件時再與作者同時訂立一個簡單契約或約定,作為“子協議”,由作者承諾在著作權益合法保障前提下,同意某選刊轉載自己作品;簽約文學期刊實際成為名牌選刊的“加盟”(松散型)集團、后援團。這樣,困擾《收獲》雜志的選刊問題就可迎刃而解,它的影響力和權益就可以得到保障;對一些需要“傍選刊”而擴大影響的文學期刊而言,他們也可以各得其所,刊物作品被選載,對他們是好事,擴大了影響。其實,優秀的好作品常常并不單見諸于《收獲》等名牌刊物上,大批影響力看起來不及名牌期刊的文學刊物乃至報紙,也會有很好的作品發表,例如改革開放初期的兩部振聾發聵短篇小說《傷痕》(盧新畢)、《楓》(鄭義)及劇本《于無聲處》(宗福先)就都首發于《文匯報》上。
所以,我不主張因選刊“不勞而獲”(其實選家的眼光亦是艱巨、智慧的勞動)而歧視、否定它,也不應當把拒絕選載的《收獲》視為傲慢,按《著作權法》進行契約化,將是各方的出路。而選刊們在失去《收獲》一類名牌期刊的支撐后,也不必感到沒有底氣,他們通過契約化,倒有可能被逼出一個龐大的選刊后援團,組成強大的“集團軍”與名牌期刊競爭,促進文學創作的進一步繁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