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公開征求意見,草案規定“錄音制品首次出版3個月后可不通過原作者同意進行翻唱”引發音樂人強烈質疑。高曉松稱之為赤裸裸地鼓勵盜版行為,損害創作者權益。
“可不通過原作者同意進行翻唱”引起音樂人強烈反彈,應在意料之中。要知道,版權法規定著作權人享有的專屬權利保障都是以“作者許可”作前提,未經作者許可就可復制必然給音樂人帶來權利虛空的極度焦慮。曾與農民工組合“旭日陽剛”發生著作權糾紛的汪峰就緊隨高曉松之后,表示新法規“匪夷所思,悲哀難以形容……”
事實上,音樂著作權人的權利并未完全被剝奪,“錄音制品首次出版3個月后可不通過原作者同意進行翻唱”規定是有前提的:一是必須“備案”,二是使用時必須指明作者、作品名稱、出處,三是必須“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使用費”。即便如此,失去“作者許可”這道屏障之后權利將變得更加縹緲,音樂人的憂慮可以理解。
版權法意欲改變游戲規則,讓渡著作權人的部分權利給社會,旨在繁榮社會文化,其善意動機不難理解。自古以來,版權保護與版權限制就像是一把雙利刃。沒有版權保護,可能導致“公地悲劇”——“公地”被過度開發利用引起資源枯竭;版權過度保護,又可能催生“反公地悲劇”——公地上存在過多過強的權利會阻礙資源的充分利用,各種權利相互牽制,最終導致土地長期荒廢。
版權保護為作品的創作與傳播提供物資和精神的激勵,使之可持續發展,社會獲得源源不斷的精神產品;而版權限制則可以確保公眾及時獲得作品、最大限度地分享文化進步、藝術繁榮。因此,在世界各國,著作權包含的內容并非一成不變,而是不斷發展、與時俱進,保持雙方利益的平衡點。1992年,美國第九巡回上訴法院就判決Accolade公司出于兼容目的解構Sega公司軟件代碼行為屬合理使用。
問題是,“可不通過原作者同意進行翻唱”這種規定將會產生怎樣的社會效果——是增進還是減損了公共利益?若是前者,改變可以接受。但就目前的現實,出現正和、零和博弈的可能性似乎不大,而負和的危險性更高。備案、署名也罷,向著作權集體付費也罷,相比而言無疑是降低了使用他人音樂作品的門檻,放大了侵害著作權人權利的風險。假如法律過多地保護了“旭日陽剛”,讓“山寨者”獲利,“汪峰”們何來原創的積極性,“旭日陽剛”們又何來翻唱的資源?
因此,版權法修改必須有長遠眼光,兼顧各方利益,不要過度犧牲著作權人利益,傷害原創的積極性。萬一出現原創凋敝局面,繁榮社會文化也就成為無源之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