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制品首次出版3個月后,其他錄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條規定的條件,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這是近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中的第46條內容。這項內容受到了高曉松、汪峰等人的強烈質疑,懷疑這是變相鼓勵盜版、損害原創者利益。(今日本報B01版)
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的一些條款,有家長思維泛濫的嫌疑。有論者認為,這些條款“只是為了讓作品廣泛流通”。其實這不過是越俎代庖——作品是否會廣泛流通,其實只是著作權人的私事,犯不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費心。
針對延伸集體管理的相關條款,有人解釋:因為使用者和作者之間信息溝通不暢通,如果完全按照“先授權后使用”并不現實,“延伸管理既促進作品的使用率,也是對權利人的利益保護。”這樣的解釋同樣讓人難以接受。作品使用率的高低,同樣是著作權人自己的私事;著作權人的權益保護,應該也必須是進行具體到每一位個體的精細管理;“打包式”的集體管理,本身就是對著作權人權益的漠視。
對著作權人而言,私權再小也是私權,我們不能因為當前著作權管理的混亂,就利用修法的方式,進一步剝奪著作權人僅剩的私權。著作權法修法的方向,應該也必須是最大限度地促使著作權人的私權回歸。這也就是著作權能否被“打包”代表的問題。更為關鍵的是,在沒有得到著作權人允許的情況下,任何組織不能對著作權人行使權益“打包”管理。
好在,包括眾多音樂人在內的各界人士,都認為應該改進草案中一些涉嫌剝奪著作權人權益的條款,而且,包括中國音協流行音樂學會在內的協會也在積極發聲,包括國家版權局版權司司長在內的相關人士也表示會積極聽取各界意見。相信,有了各界人士的積極行動,較之現在的修改草案,著作權法修法的最終形態應會有很大改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