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新京報》報道,中國商業聯合會媒體購物專業委員會(簡稱媒購委)曝光24則涉嫌違法違規廣告,并點名批評唐國強、王剛等名人明星,成為問題廣告的代言人。
印象中,這不知是多少次明星代言違法廣告被點名,但這樣的點名批評,似乎并不能遏制明星們代言違法廣告的沖動,甚至,一些人對于頻繁點名已習以為常,他們欺瞞大眾,危害公共利益卻振振有詞,絲毫看不出半點的愧疚。
這真讓公眾備感無奈,那么,明星代言違法廣告為何就治不了?一言敝之,立法慢吞吞,監管一陣風。
按《廣告法》規定,制作、發布違法廣告的,應承擔法律責任。不過,這只限于廣告主、廣告的經營者和發布者。該條款對于明星等自然人代言違法廣告的法律責任,只字未提。這正是有明星敢于與社會公意作對,追逐違法利益的底氣所在。后來,《食品安全法》修正了這一問題,但也只是對明星代言食品廣告作出規范而已。
明星代言違法廣告愈演愈烈,已持續十來年了,其間《廣告法》修訂一次次被提出,但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下樓,關于明星代言違法廣告的制度補丁至今未打上。法律滯后于社會發展現實,恐怕要為明星代言違法廣告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而法律雖然有缺陷,但這并不是說,對于明星代言違法廣告,就“無法可治”。實際上,監管部門通過其他合法手段,同樣大有可為。比如,加強對明星代言廣告事前審查,做好廣告發布的監測,對于違法、違規廣告代言從嚴處罰相關企業和媒體。
對于違法代言的明星,雖不便直接處理到人,但至少可以公權部門的名義站出來進行譴責,向社會公布明星代言違法廣告的不良記錄,等等。這些看似軟性的手段,如果運用得當,恐怕比金錢的處罰,可能更能給一些見利忘義的明星以心理震動。對于有些明星而言,他們代言違法廣告或許也是受蒙蔽,也屬受害者,對此,公權部門在告誡的同時,不妨給明星們更多的提醒與指導,讓他們學會識別違法廣告,避免被無良商家利用。
然而,現實卻令人失望,對于明星代言違法廣告,有些監管部門往往只見一些虛招。例如,2007年,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表示,將在當年底禁止和取締以公眾人物、專家等名義證明療效的藥品廣告。現在來看,這個承諾并沒有完全兌現。再如,曝光明星代言違法廣告的,多為消協、媒購委這樣的社會組織,監管部門似乎總習慣于沉默。
明星作為公眾人物,成名不容易,應珍視自己的聲譽,如果淪落到只顧利益,不辨是非的地步,那么終將會被社會和商業拋棄。如何改變現在的局面,需要明星們的自覺、自律,更需要公權機關積極介入,懲惡揚善,只有如此,明星代言廣告,方能走向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