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獲判無罪,在520上臺之前,還原清白之身。(中評社 圖)
臺灣“總統”當選人馬英九的“特別費”案在二審獲判無罪,臺灣“高檢署”上訴三審,臺灣“最高法院”經過審理,24日下午做出裁定,維持二審無罪判決,全案三審定讞。
曾經因為“特別費”案被起訴,馬英九一番話說的痛心疾首:“善良人仿徨無措,邪猈者梟叫狼嚎,我一生清廉居然被起訴,對英九來說,這比失去我的生命更痛苦!薄啊锫莺^冬’是代表的一種忍辱負重的意思!碑敃r的他選擇辭去國民黨主席,并且化悲憤為力量宣布參選2008。520之前的三審定讞,讓馬英九可以不用帶著“被告”這樣一個不太光榮的身分,參加臺灣“總統”就職大典。
馬英九所涉“特別費”案無罪定讞,卸下馬個人心中之痛,但因此而掀起的“特別費”案風潮卻方興未艾。今日臺媒紛紛發表評論文章對此加以分析。
檢方應反省輕率起訴后果
臺灣《聯合報》今日發表記者蕭白雪的專門分析文章說,臺灣檢方起訴馬英九“特別費”案后,一路判決無罪;這樣的結果對于強調要“精致偵查”的檢察體系而言,不管是個別檢察官的“獨特”見解,還是檢察高層放任檢察一體不作為,都凸顯出不少亟待檢討的檢察困境。
檢方從偵辦馬英九“特別費”案期間,就曾出現南、北檢察官見解大論戰。當初起訴的檢察官認定馬自始至終有詐領“特別費案”犯意,更將他讓會計人員把錢導入帳戶的法定做法,視為“施用詐術”,除曾使用“特別費“的首長外,包含公務體系內會計、首長秘書等,對這樣的見解都存疑。
“特別費”的支用方式,或許在制度上有長期“便宜行事”的陋習,但平心而論,在“特別費”案爆發前,有幾個人真正認識“特別費”的“性質”,有多少會計、審計人員曾要求首長將領據具領后未用完的特別費繳回?
法律或允許不同見解,但檢察官對“特別費”案未深入探究當事人的犯意及違法性認識,輕率起訴的結果,不但造成政壇、社會重大震蕩,少數檢察官起訴被判無罪后,仍一路上訴;檢察首長們私底下明明都知道“沒有犯意”,卻沒人有勇氣敢行使職權下令不得上訴。最高法院對于馬案的判決結果,讓檢方手上數百件的“特別費”案非但無法解套,甚至連原本多數認為不用再追究的領據部分,都需再花時間追查;這一切都是臺灣檢方自己需要反省的。
“特別費”摻雜政客斗爭
《聯合報》今日也發表張升星法官的觀點說,臺灣最高法院在判決理由中明確界定“特別費”并非“特別酬庸”或“薪資補貼”,這個見解有別于一、二審所采取“實質補貼”的認定,其立論基礎是臺灣《預算法》及《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等,因此否定“特別費”系屬“實質補貼”的行政慣例。就法言法,這個見解當然有其立論基礎,不過就像Holmes大法官的名言:“法律的生命是經驗,而不是邏輯”。邏輯嚴密的演繹推理,如果違逆現實生活的經驗法則,法官就會被嘲諷為不食人間煙火。
文章說,毋庸諱言,“特別費”的司法訴訟是因政治斗爭而起,而政治斗爭應該也不會因為本案判決確定而告終止。本案摻雜政治與司法的糾纏固然屬實,但是對照官場的無奈冷血與無情斗爭,更是讓人不寒而栗。
例如明知臺北地檢署和臺南地檢署對“特別費”的法律見解南轅北轍,但是檢察總長仍然宥于政治風向的考慮,無法貫徹檢察一體的功能而錯失統一見解的機會;蘇貞昌主張“歷史共業”所提出的修法建議,在民進黨內初選的壓力下,則被謝系“立委”解讀為替馬英九解套的奧步!
律師建議規范“特別費”既往不咎
臺北市律師蔡兆誠今日也在媒體發言說,在最高法院判決馬英九“特別費”案無罪,按照判決認定,以領據行報之“特別費”半數,均須“因公”使用,不得私用,否定“特別費”是“特別酬庸”或“實質補貼”。準此,“特別費”既非私款,就無法將其它機關首長(包含呂秀蓮)的“特別費”案件都判無罪,只能個案認定其是否構成犯罪?赡軐е屡_灣其他首長人人不安于位,政局不安,而嚴重影響政府性能。
因此該律師建議由“立法院”制定“特別費條例”,明定機關首長“特別費”之性質、用途、支領及核銷程序。至于該條例生效前,機關首長及其僚屬因“特別費”涉及刑責者,則規定不予追訴;已起訴者,法院應諭知免訴判決。以化解當前有關“特別費”性質之爭議,并立法明定今后“特別費”之制度,杜絕未來爭議。
“特別費”解套 “立法”是唯一途徑
臺灣《聯合報》今天發表直言集文章表示,臺灣最高法院的見解(以領據核銷的“特別費”不是實質補貼,以他人發票核銷“特別費”有罪),使得其它偵審中的案件仍須繼續進行。要徹底解套,司法無解,“立法”成了唯一途徑。
回溯當初,綠營不滿陳水扁遭“公務機要費”羈絆,以“特別費”案反擊馬英九,結果引發藍綠大戰,分別向檢方舉報,連院檢首長都難幸免。如今臺灣最高法院不采實質補貼說,檢方無法以實質補貼的見解一次偵結相似的案件,仍須逐案調查事實。檢審排隊的案件,不知何時能結清。馬案無罪確定,只有馬脫離“苦海”,其它被告,加上檢察官、法院都得投入極大的司法資源處理“特別費”案。
領據“特別費”有其歷史背景,因此在檢察官偵辦過程中,曾出現“實質補貼”的見解。雖然未獲最高法院支持,但定讞判決在強調“因公支出說”的同時,對于和因公招待相類似的酬應、獎賞、捐輸,都納入可行報的范圍,顯示最高法院也考慮到“特別費”的“特別性”。
“特別費”的領報,過去有不明曖昧處,比起一般貪污,可責性也較低,但若要等待個案偵查、審判確定,將浪費不少司法資源?善诖R英九的是,他既已無罪定讞,沒有利益沖突問題,未來可以“總統”的高度,推動“立法”解決“特別費”的“歷史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