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中央日報》網絡報今日刊載透視集說,有道是“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這除了是維護社會正義與秩序必要的手段,也是凸顯現代社會“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之象征。不過,這樣的理念,似乎與民進黨人的距離甚遠,否則他們就不會認為“法務部”,是為了“不敢不關她”而試圖將吳淑珍關在監獄里。
已三審定讞的犯人接受法律的制裁,原本就是法治社會的常態。若是在法律上被判有罪之人,未接受應有的懲處,法治精神將蕩然無存。吳淑珍的身體究竟能否入監服刑,需要獄政及醫護專業人士依據她的身體狀況來決定,可是許多民進黨人越俎帶庖,認為依吳淑珍的身體不應被關起來。
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表示,扁案對扁家和民進黨傷害已經夠了,吳淑珍沒有必要一定要關;并表示“一定要把吳淑珍關起來”,是馬當局在“仇恨感”中所做的決策,很容易引發社會的對立與反彈。此種完全用政治角度來詮釋個別司法案件,才真正是一種“仇恨感”的反應。
民進黨團書記長潘孟安則指出,過去已有許多判刑確定卻沒入獄的案例,吳淑珍是否發監,應通盤考量情、理、法等層面,盼獄方以人道考量拒絕吳淑珍入監,或是讓她保外就醫。將情理擺在法律之前,也就難怪許多人會視無法律于無物,犯罪后總是把罪過歸給法律制度。
透視集指出,試想吳淑珍若不涉入政務,經常在官邸喬事情,若能扮好份內的角色,今天還會面臨牢獄之災嗎?吳淑珍不是非入監不可,但是總是要發監后,由獄方及相關醫護專業人士來決定,而不是由少數人從政治角度來論斷。情理若老是跑在法律之前,臺灣的法治秩序將永無建立的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