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公網27日發表北京大學國際關系學院臺籍博士生王裕慶的評論文章表示,日前,香港青年新政梁頌恒及游蕙禎在立法會宣誓時公然爆粗辱華宣“獨”,已激起各界強烈憤怒與嘩然,并且他們還流竄到臺灣,以所謂演講“本土化”的名義,來與臺灣在地的“臺獨”勢力結合。這些人的行為不僅破壞香港民主,同樣破壞了西方民主制度應有的核心價值觀。
文章內容摘編如下:
筆者多年居住在加拿大,并接受西方完整、正規的民主教育,梁游破壞香港立法會宣誓程序的行為,根本就是違背民主價值的做法。筆者查閱了加拿大、美國及英國等國對于宣誓(oath)效忠國家與憲法等各項有關的法律規定,并發現上述國家對于新任議員因各種個人原因導致宣誓失敗或是拒絕宣誓(Failure or Refusal To Take The Oaths),都會有相應嚴格的法則來處理對待,而非同這些“港獨”分子形容的那樣,西方民主社會可在自己國家的議會中為所欲為。
以加拿大的“議會宣誓法案”(Parliamentary oath Act)為例,所有加拿大議員都必須宣誓效忠加拿大憲法與英國女皇,且加拿大議會對于因議員個人因素導致“宣誓失敗或是拒絕宣誓”(Failure or Refusal To Take The Oaths)的處罰也相對嚴苛,甚至還會喪失議員資格要求其席位重選。故加拿大很多議員到了神圣的國會,馬上就乖乖的遵守“國會規則”,履行國會議員必須遵從加拿大人權民主憲章與議會規則,包括依法宣誓。
就算是支持“魁北克獨立”的國會議員,也不會故意用“魁北克獨立”的言論來破壞加拿大國會要求國會議員對國家與英女皇效忠的宣誓。換句話說,在加拿大的民主體制中,議員可以支持各種主張,不過一旦進入國會后,議員就沒有違反議會規定的自由,包括破壞宣誓規則等非民主成熟的行為,更別說還有侮辱國家的言論。
在美國的議院宣誓制度里,依據《美國憲法》與《美國法典》,美國議員也是必須對美國人民與憲法宣誓效忠。如果故意不依法完成宣誓,當局就有權依據《美國法典》(U.S. Code)的§3331-Oath of office(翻譯:向單位宣誓條例),來對違反宣誓法律和破壞宣誓程序的議員提出聯邦法的犯罪起訴,因依法宣誓是美國憲法規范議員議政投票的基本責任。
至于一些“港獨”分子推崇的所謂英國民主制度,亦不會容許任何議員破壞國會宣誓程序。在英國“議會宣誓法1866”(Parliamentary oath Act,1866)中,明確規范議員無故造成宣誓“失敗”(Failure),不旦規定會一罪一罰,每次罰500英鎊,還會馬上停止其議員職務。
總之,遵守議會規則,是民主制度最基本的常識。擁有成熟民主制度的國家與地區,都不會容許任何議員違反宣誓對國家效忠的程序規定,中國香港當然也不例外。這些“港獨”分子破壞香港立法會宣誓過程的行為,完全不符合西方民主原則的精神。奉勸一些支持“港獨”分子的西方人士,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這些人的行為不僅破壞香港民主,同樣破壞了西方民主制度應有的核心價值觀。(作者:王裕慶,北京大學國際關系學院臺籍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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