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媒《中國時報》4日發表社評說,這一次占據“立法院”議場的學生運動,不論其原動力為何,但其提出之要求,已超越倫理與學術界線。其行動不及格,思想更是錯誤。
社評說,這些學生思想錯誤仍情有可原,因為他們畢竟還是在讀書求學的學生,但有些教授,包括法律教授的看法,則令人不敢茍同。我們也不論這些教授的動機為何,但由其所提出的主張來看,無以名之,也只能稱其為象牙塔內的學者。
有關“兩岸監督條例”,這些學者與學生的主張大概有二,一是“立法院”要指揮協商,一是“立法院”可以修改條文,重啟談判。這兩點主張,不知道的人以為合理,然其背后實為以監督之名行破壞兩岸關系之實。
首先,我們要指出,現在“立法院”有關兩岸協議的處理,是依據民進黨執政時期修訂的“兩岸人民關系條例”,現在由國民黨執政,簽署了21項協議,為兩岸和平奠定基礎,也為臺灣經濟找到借力使力的引擎,民進黨害怕了,就想阻撓兩岸協議的簽署,提出這種不合理的監督條例主張。
換言之,民進黨以及這些學者的目的,并不是真的要“監督”兩岸協商,而是為兩岸協商設下重重障礙,使其成為不可能的任務。這種只為政黨之利,一己之私,而不顧臺灣前途的心態,令人可鄙,而學者為之附和,更令人不齒!
其次,協商是行政權的行使,固應受“立法”部門監督,卻不宜由“立法”部門凌駕指揮。然則根據“民間版”的監督條例,臺灣行政部門需先提出協議締結計劃,而且“立法院”在協商前可以對計劃提出修改意見、附加附款或保留。我們認為,這種設定前提的方式,不僅侵犯了行政權,也增加談判的難度。雙方談判,假如一方先設定條件,那另一方自然也要設定條件,使得談判的空間大為縮小,有如不可能的任務。
更有學者主張“立委”參與協商談判,我們只能用匪夷所思來形容。協商的目的是要為己方爭取最大的利益,因此談判團隊宜目標一致、策略一致,且指揮體系嚴明,才能形成有利的談判結果。一旦“立委”加入其中,則談判團隊自己內部必然目標不一致,策略不統合,尚未與大陸協商,內部就先吵成一團。即使“立委”在協商場合只參與不發言,我們相信協商團隊在談判的過程中,也只能硬不能軟,只想取不敢給,這樣的談判模式,能夠談出結果嗎?世界各地皆將談判行為歸屬行政權,其理甚明,因此,“立法院”不宜參與協商過程。
最后,有關“立法院”能否修改兩岸協議的條文的問題,兩岸協議牽涉的是兩岸,任何修改必然牽涉到另一方,不是單方所能決定。以美國的“貿易促進法案”為例,這是學者愛舉的例子,實際上也是授權行政部門協商,并只準采包裹表決,不能修改條文。我們拋開一切意識型態,臺灣和大陸二者經濟規模懸殊,而且是臺灣經濟倚賴大陸于多于大陸倚賴臺灣,在這種情形下,請問臺灣有什么條件可以修改協議,然后要求重啟談判?民進黨可千萬不要以為中國大陸像國民黨一樣,可以任它胡鬧!更何況,此例一開,必然增加未來協商的難度,使兩岸之間很難再簽協議。
社論最后說,兩岸協商,“立院”可監督,但不宜參與或指揮;協議可討論,但只宜包裹表決。最后,選民還可以用選票來做最后的裁判。那些支持“民間版”監督條例者,如果不是包藏禍心,就是腦殘智障,由他們來治理臺灣,那才是臺灣真正惡夢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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