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登輝貪污洗錢案陷于“司法正義”與“政治效應”的混戰之中,一如當年的陳水扁貪污案。臺灣《聯合報》2日發表社論指出,扁李的恩怨情仇,已為臺灣地區政治史留下最丑惡猙獰的一頁。不論對“扁案”或“李案”,皆應先論“司法正義”,再問“政治效應”。若是明知罪證確鑿,但仍要污蔑司法,操作政爭,撕裂社會,這樣的“Taiwan Next”不堪設想!
社論摘編如下:
李登輝貪污洗錢案與陳水扁貪污洗錢案,同樣陷于“司法正義”與“政治效應”的混戰之中。有人認為應先問李登輝有否犯罪,這是談司法正義;有人則先考慮可能誘發的選情操作,這卻是講政治效應。
像“扁案”、“李案”這類案子,可能有三種社會反應。一、認為當事人沒有犯罪而被起訴判刑,司法不正義,因此引發對抗及仇恨司法偵審的政治效應;二、認為當事人罪證確鑿,司法伸張正義,因此引發認同與支持司法的政治效應;三、明明知道當事人罪證確鑿,但拒談司法正義,卻以藍綠撕裂來操作政爭,引發對抗及仇恨司法的政治效應。
對“扁案”及“李案”有第一種反應者應居少數,第二種反應也符合因果法則。問題在第三種反應:明明知道罪證確鑿,但硬將司法正當偵審扭曲為政治斗爭,仇恨司法,撕裂社會。
在李登輝被起訴的同日,職棒明星陳致遠、張志家等人的假球案宣判。民眾皆將假球案視為“司法正義”,而無人認為會有“政治效應”;但“扁案”和“李案”卻有“政治效應”,其影響甚且可能高過“司法正義”。然而,在司法的天平上,李登輝及陳水扁豈不應當與陳致遠及張志家一律平等?
“李案”起訴,一般判斷,可能對馬英九的選情造成負面沖擊;這是根據臺灣政治的經驗法則所作的直覺判斷,但這也正好證明了馬當局不可能介入偵辦及起訴,因為何必給自己帶來負面的政治效應?
看“李案”,如看“扁案”一般,應先看是否符合司法正義,再論政治效應。前述第一種及第二種社會反應,皆不足慮,因為皆符合因果法則;可怕的是第三種反應,明知罪證確鑿,但仍要扭曲司法形象,操作政爭,撕裂社會。
就起訴書內容看,“李案”的犯罪情節其實較“扁案”容易明了。李登輝“一帳兩報”,下令從相關部門拿了錢,由劉泰英交給尹衍梁,又“回捐”給臺灣綜合研究院,再買下尹衍梁在淡水的“安泰登峰大廈”作為臺綜院總部;其間,洗錢的動線,及“水果盒”、“7500張旅行支票”等跡證,皆無以遁形。倘若沒有這些罪證,而將李以貪污洗錢罪起訴,這當然會有“政治效應”;但倘若這些罪證皆屬事實,則為何不應主張“司法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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