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聯合報》20日發表社論:《平均500名公務員打不到一個丙》,摘錄如下:
現在每年公務員考績打丙等的不到0.2%,也就是平均500人中還未必有一人打丙;“考試院”研議的新法則規定,應有3%打丙,也就是每百人打丙有3人,每500人就有15人。
從500人中打丙不到一人,到500人必須打丙15人;這就是現在“府”、“閣”、“院”、黨吵成一團的癥結。
考績制度是任何現代機構皆須維持的法制,公司行號如此,政府亦然。其實,政府本來也是公民納稅雇人以治理公共事務的“公司”;倘若一家民間大公司長期維持500人打不到一個丙等的考績制度,既不汰劣、又不資遣,這家公司十之八九一定會垮臺;然而,為何臺灣當局這家“公司”,過去竟能維持500人無一丙的考績制度,而現今抗拒“改革”的聲音還這么大?
這正是政府與公司的不同。公司不必顧慮“選舉”,但政府卻須顧慮“選票”。另一個更大的不同是,一般公司的員工薪水,是要靠經營者帶領員工向市場賺來的;因此經營者及員工兩方面皆不可能容忍不勝任公司職位者;但是,公務員的薪水卻不是出自機關首長的口袋,而由“國庫”支付。正因這樣那樣的緣由,所以,臺灣當局的公務員才會平均500人打不到一個丙。
固定汰劣比率的考績制度,普遍行諸舉世公司企業,亦為極多國家或地區的政府采行;韓國及新加坡最低考績等級皆為10%,也就是平均每百人有10人“打丙”,500人就有50人。反對此制者說,恐會出現“欺生”、“欺基層”及“輪流”之弊;但這些其實是執行品質的問題,且此類顧慮亦正是迫使考績更趨公正的辦公室壓力。反對者又說,“好機關”與“壞機關”應有差別,不能一概而論;但姑不論“好機關”與“壞機關”的標準不易界定,且“固定汰劣制”本就是一個期望“好機關”應當更好的制度;無論如何,一潭死水、腐水,絕對難成為“好機關”。公務員是“鐵飯碗”,完全沒有裁員、資遣、減薪、放無薪假的顧慮,倘若仍認為“500人不容打一個丙”、“連續3年打丙仍不容汰除”,這恐怕難以見容于任何人事管理學說及體制。
在此次爭議中,更令人玩味的一種意見是,居然亦有不贊同加設“優等”考績;原因是,現在大家都是“甲”,倘若未來有人是“優”,則對“甲”將失激勵效用。怪哉斯論,反對“汰劣”也就罷了,難道竟連“獎優”也不同意?此類議論,更可見官僚鄉愿已至是非不明、良莠不分的地步了。
馬當局又陷父子騎驢的處境。倘若“府閣院”黨一致主張新制是改善當局素質、提升公務員榮譽感的作法,也許能主導輿論;但如今卻將內部歧見公開,有人說是“打擊士氣”,有人說“選票會跑光光”,這些觀念相激相蕩,皆可能成為“自我實現的預言”。潘多拉魔盒已被打開,且“話語權”又落人手,如何收拾?
臺灣的絕大多數公務員們,難道不認為500人打不到一個丙的考績制度,是每一個公務員的共同恥辱?
[責任編輯:趙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