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中華日報》今日發表評論文章稱,俗話說:“有錢能使鬼推磨!贝嗽捠欠匆r的說法,真正的語意應為:只要撒夠錢,并且撒得恰到好處,即可使人推磨,這就是紅包文化猖熾的根源。紅包文化難以根絕,馬當局決定從法律面著手,期能予以杜絕。
馬英九上任后,有感于扁時代貪腐成風,乃將肅貪列為施政重點之一,不久前,曾要求臺“行政院”相關部門,包括“法務部”、“國防部”,必須在三個月內,就肅貪工作做出成績來。惟肅貪之設張舉措,除對貪瀆嚴打嚴辦外,立“法”從嚴,修訂現行“法律”防范肅貪的不足,也是不可欠缺的一環。
評論表示,“行政院院會”已通過“貪污治罪條例修訂草案”,針對未使公務員違背職務的送紅包行為,將科以行賄罪,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并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所謂“不違背職務”,系指公務人員依法所當為;進一步說,非公務人員對公務人員“花錢買效率”,就構成行賄罪。
現行“貪污治罪條例”,有關貪瀆罪之構成,以公務人員“違背職務”為要件,所謂“違背職務”,則指依法規所不當為。事實上,“不違背職務”之行賄罪,原來是要科以刑罰的,但為了鼓勵檢舉不肖公務人員,乃于1996年間“修法”取消。今再“修法”,只是將原有的規定“修補”回去。
評論最后表示,臺灣紅包文化當道,“有錢能使鬼推磨”的對應詞,應是“衙門八字開,有理無錢莫進來”。扁家弊案,處處可見“不違背職務”之行賄罪的痕跡,懲前毖后,以之為“修法”緣由,若謂之為“扁家弊案條款”,未嘗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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